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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詞一解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一詞一解丨字里行間讀懂《民法典》系列(二十二)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指物業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就前期物業管理階段雙方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協議,約定由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對建筑區劃內的物業進行管理,并且對房屋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安保、綠化等進行統一的管理。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不同于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由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并在購房時由購房人進行書面確認。物業服務合同則是經業主大會討論決定,由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簽訂。
民法典第939條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物業 服務 合同 前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