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專題>委員讀書>委員談民法典>委員導讀
委員導讀?丨合同終止、合同解除的相關規定
一、 合同終止
合同終止,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實發生,使合同設定的權利義務歸于消滅的法律現象。
(一) 合同終止的事由
民法典第55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關系終止:1.債務已經履行;2.債務相互抵銷;3.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4.債權人免除債務;5.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6.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理論上,合同終止的主要的情形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基于合同目的到達而終止。就是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了滿足,如因清償、提存,使得合同目的達到;
第二,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終止。可以是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如債務免除、抵銷等;
第三,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而終止,如合同經雙方協議解除;
第四,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終止,如當事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法人的終止等。
(二)合同終止的法律后果
無論是什么原因導致合同終止,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1. 當事人的合同關系歸于消滅。
2. 合同的擔保及其他從權利義務也歸于消滅,如抵押權、利息債權和主債權一樣也歸于消滅。
3. 當事人應當履行基于合同終止產生的新義務。民法典第566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 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民法典第567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二、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而尚未完全履行前,當事人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一種法律行為。
(一)合同解除的種類
1. 協議解除
民法典第562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是關于合同協議解除的規定。
協議解除又稱為事后協商解除。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但尚未全部履行前,當事人通過協商而解除合同。其特點是通過訂立一個新合同而解除原來的合同。現實中,大部分合同解除都采取了這種方式。
2. 約定解除
民法典第562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這是關于合同約定解除的規定。
約定解除屬于單方解除,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當事人雙方基于事先約定事由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使合同關系消滅。當事人事先約定解除條件,待條件出現,即可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
3. 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當事人基于法律直接規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法律直接規定解除條件,在具備條件時,當事人即可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因此是一種單方解除合同的方式。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法定解除的情形為: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民法典第180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預期違約。民法典第57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3)遲延履行。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后仍未履行債務。債務人遲延履行的,債權人須履行催告義務,催告后,經過合理期限后債務人仍然未履行,此時債權人獲得單方解除權,可以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
(4)根本違約。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無須催告即可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根據民法典第566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應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要求賠償損失。
1. 恢復原狀,通過恢復原狀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狀態達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
2. 其他補救措施,包括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措施。
3. 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合同 解除 終止 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