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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導讀? | 如何依法訂立合同,必看!
4月23日,全國政協委員讀書活動正式啟動。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法典的重要講話精神,7月初,全國政協社法委開通“學習民法典”讀書群,組織委員在群內學習、討論、交流。
今天,委員們帶你了解合同那些事兒。
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典第三編“合同”在合同法的基礎上,貫徹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堅持維護契約、平等交換、公平競爭的原則,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完善合同制度。
一、合同編的結構
1、 通則按照交易的順序,規定了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保全、轉讓、終止、違約責任等一般性規則,并在合同法的基礎上,完善了合同總則制度。
2、 典型合同,在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等15種典型合同的基礎上,增加了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和合伙合同4種新的典型合同;完善了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贈與合同等。
3、 準合同,分別對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的一般性規則作了規定。
二、合同的“生命周期”
合同是交易的合法形式,因交易而形成的民事關系屬于交易關系。民事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在生產和交換過程中形成的社會關系,具有主體的平等性、內容的財產性以及產生的自愿性等特征。
合同法具有自治法的特征:
一是賦予合同當事人最大的選擇自由,只要當事人之間的合意是真實意思表示的產物,且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合同法都認可其效力。
二是合同法規范多為任意性規范而非強制性規范,法律允許當事人通過約定方式排除任意性規范的適用。
三是當事人對合同的某一事項作出與認定時,合同法優先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只有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才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三、十九種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設有規范并賦予一定名稱的合同。法律上之所以規定典型合同,是以任意性規定來補充當事人約定中的不完善之處。當事人對合同要素(買賣標的物和價款)必有約定,否則合同不成立;但對其他事項(如履行時間、履行地點、質量要求、風險負擔等)常常會疏于注意,法律為了使合同內容更加完善,從各種復雜的交易關系中,提煉出一些合同名稱并規定其一般的、合理的內容,作為解釋合同的基準。
典型合同規范中可設有強制性規范,在當事人的約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或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狀態嚴重失衡時,可以強行性規范矯正,從而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合同 合同法 規范 規定 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