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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行政復議共同被告制度
全國政協委員,民進河南省委會副主委,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沈開舉:
行政復議法規定復議機關做行政訴訟的共同被告存在較大問題。一是不符合訴訟原理。復議機關作為行政糾紛的裁決者,其本身不是案件的當事人,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而被告是案件當事人,當事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復議法規定復議機關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有悖訴訟原理。二是從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立法來看,沒有這種制度設計。三是從制度成本來看,這種讓復議機關當行政訴訟被告的制度安排,極大加重了復議機關的應訴負擔。為此建議:
一、 取消行政復議法與行政訴訟法有關復議機關做行政訴訟被告的規定。行政復議法涉及復議機關被告問題的規定共有三條,即第五條、十四條和三十條,主要是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規定。從現在來看,涉及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條款均沒有保留價值,建議廢除。行政訴訟法涉及復議機關被告問題的條款主要是兩條,即第二十六條和七十九條。第七十九條可以完全廢除;第二十六條中涉及復議機關當被告的規定建議廢除。
二、 增加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復議決定不服,依法就原爭議提起行政訴訟的規定。做這樣的制度安排,主要是考慮我國的行政訴訟法是“民告官”的框架設計。
三、 一并解決對國務院的裁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問題。復議法規定行政機關最終裁決條款,不符合司法最終裁決的司法原理。
四、 與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聯動修改。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復議 制度 機關 行政復議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