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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部門給科研誠信案件查處立規矩
記者從科技部官網獲悉,近日,科技部等20部門聯合印發《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從職責分工、調查、處罰、保障與監督等方面,對科研誠信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作出具體規定。
《規則》明確,科技部和社科院分別負責統籌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科研誠信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對重大科研誠信案件,可開展聯合調查,或協調不同部門(單位)分別開展調查。科研誠信案件被調查人是自然人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調查,若被調查人曾在其他單位任職或求學時存在科研失信行為,所涉單位應配合調查處理。被調查人擔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被調查人是法人單位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調查。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或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建設責任單位負責組織調查。
此外,財政資金資助的科研項目、基金等的申請、評審、實施、結題等活動中的科研失信行為,由項目、基金管理部門(單位)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申報中的科研失信行為,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管理部門(單位)負責組織調查、處理;論文發表中的科研失信行為,由第一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單位負責牽頭調查處理,其他作者所在單位應配合調查處理相應責任人。學位論文涉嫌科研失信行為的,由學位授予單位負責調查處理。同時,發表論文的期刊編輯部或出版社有義務配合開展調查。
《規則》要求,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企業、社會組織等單位應建立健全調查處理工作相關的配套制度,細化受理舉報、科研失信行為認定標準、調查處理程序和操作規程等。科研誠信建設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和各地方應加強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的協調配合、結果互認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規則》強調,調查處理應嚴格執行回避制度。有關機構或單位有組織實施科研失信行為的,或在調查處理中推諉塞責、隱瞞包庇、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主管部門應撤銷該機構或單位因此獲得的相關利益、榮譽,給予單位警告、重點監管、通報批評、暫停撥付或追回資助經費、核減間接費用、取消一定期限內申請和承擔項目資格等處理,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人的責任。
編輯:劉暢
關鍵詞:科研 調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