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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新華社北京4月29日電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決定》提出,為進一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更大程度激發市場、社會的創新創造活力,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國務院決定對4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為進一步加強對注冊建筑師的管理,提升建筑設計質量與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修改注冊建筑師條例1個條款,對申請參加一級注冊建筑師考試人員的學歷層次作出進一步規定。
二是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減少審批環節、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和要求,修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1個條款,明確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可以與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合并辦理。
三是根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要求,修改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相關條款,對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場所選址和設計不再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并取消衛生驗收。
四是為與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法、慈善法相銜接,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相關條款作了相應修改,明確了公益性捐贈支出結轉扣除的具體操作,刪除了稅務機關審核批準非居民企業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國務院 公布 李克強 簽署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