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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新華社北京8月15日電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該《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發揮好地方政府貼近基層的優勢,促進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審批更多地轉為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發展動力和社會創造力,根據2014年1月28日公布的《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務院對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對21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這次修改,主要刪除了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審批、從業資質資格認定和企事業單位設立審批的相關規定,明確了下放審批項目的實施主體,并增加了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在取消審批項目方面,通過修改國務院關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暫行規定、船舶登記條例、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人民幣管理條例、電信條例、出版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船員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13部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取消了“國內通用航空企業承擔境外通用航空業務審批”、“礦業權評估機構資格認定”、“證券公司專項投資審批”等23項審批項目。
在下放審批項目方面,通過修改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反興奮劑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8部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下放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專業審批”、“向國外申請農業植物新品種權審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等7項審批項目。
在監管措施方面,按照李克強總理“放管結合、放管并舉”的要求,通過修改10部行政法規的10個條款,重點強化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下放后原實施部門和承接部門的監管職責和手段,增加了事后備案、監督檢查和建立健全監管規則的規定。(完)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修改部分行政法規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政府職能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