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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這些規定扎緊了制度籠子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
2017年1月6日至8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1月20日,《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向社會公布。
規則首次對紀委監督執紀工作的全流程、各環節進行了明確規定,劃定了權力的負面清單,用制度回應了“誰來監督紀委”的社會關切。例如,規則提出,調查取證應當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點編號,現場登記;建立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登記備案制度;審查組借調人員,一般從審查人才庫抽選,實行一案一借;實行脫密期管理,對紀檢干部辭職、退休后從業作出限制規定;開展“一案雙查”,對執紀違紀、失職失責者嚴肅查處。這些行之有效的制度,有利于加強監督制約,管住紀檢隊伍中的大多數,懲治極少數。
■《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
2017年3月1日,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這對于夯實黨執政治國的組織制度基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是規范黨的工作機關設立、職責和運行的基礎主干黨內法規,是繼黨組工作條例、地方黨委工作條例之后,加強黨的組織制度建設的又一重要成果,是制度治黨的又一“利器”。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
2017年4月1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并發出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推進,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工作也不斷加強和改進。修訂出臺的《規定》,著眼于建立完善中國特色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貫徹執行報告制度的實踐經驗,堅持突出重點,力求精準科學,強化監督約束,對報告主體、報告內容、抽查核實及結果處理等作出改進完善。《規定》的印發實施,對于進一步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從嚴管理監督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這次修訂出臺的《規定》,堅持分類管理原則,抓住“關鍵少數”,進一步突出了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監督,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報告對象范圍作了適當調整。報告事項內容更加突出與領導干部權力行為關聯緊密的家事、家產情況。《辦法》明確了認定漏報、瞞報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則、具體情形和處理依據,規定了領導干部因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受到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影響期,為更加有效地強化查核結果運用提供了遵循。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
2017年7月,中共中央印發了《關于修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的決定》,并全文發布了修改后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這是規范巡視工作、強化黨內監督的重要基礎性法規,對于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要求,貫徹中央巡視工作方針,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加強黨組織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對照2015年8月公布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本次修改對其42條中的6條進行了“增、補、調”,即增加有關新要求、補充有關新內容、調整有關新條款,為依紀依規開展巡視、推動巡視工作向縱深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讓巡視這把利劍愈顯鋒芒。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一大亮點就是明確了責任主體、強化了問責條款,責任被具體化,為構建巡視工作責任體系提供了制度支撐。根據條例,巡視工作責任體系的核心是落實“兩個責任”,即黨委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重點是明確“三個責任人”,即黨委書記是巡視工作主體責任的第一責任人、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是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巡視組組長是落實巡視監督責任的第一責任人。條例對巡視組失職、瀆職的情況明確規定了追責條款: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不如實報告巡視情況的,以及違反巡視工作紀律的,進行責任追究。
■《中共中央政治局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的實施細則》
2017年10月27日,十九屆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研究部署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審議《中共中央政治局關于加強和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若干規定》和《中共中央政治局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的實施細則》。黨的十九大剛剛閉幕后的第一次政治局會議,就研究進一步深化落實中央八項規定,既是對黨的十九大新部署新要求的堅定貫徹,也向全黨全社會釋放了強烈信號:作風建設永遠在路上,必須馳而不息改進作風,把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推進。
會議指出,修訂后的實施細則,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對黨的作風建設的新部署新要求,堅持問題導向,根據這幾年中央八項規定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著重對改進調查研究、精簡會議活動、精簡文件簡報、規范出訪活動、改進新聞報道、厲行勤儉節約等方面內容作了進一步規范、細化和完善,更加切合工作實際,增強了指導性和操作性。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帶頭弘揚黨的優良作風,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為全黨作出表率。
■《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管理條例》
2017年10月2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管理條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2日發布施行的《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條例》對機關、人民團體新建、擴建、改建、購置樓堂館所作出嚴格限制,明確規定不得建設培訓中心等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場所和設施,禁止以技術業務用房等名義建設辦公用房或者違反規定在技術業務用房中設置辦公用房。《條例》的公布體現出黨中央、國務院對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的高度重視,是把嚴格控制樓堂館所建設作為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切實轉變作風,把嚴格控制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的舉措制度化,建立長效機制,推動監督檢查常態化,防止公共資金用于新建政府性樓堂館所,把寶貴的資金更多用于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
■《關于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
2017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全國范圍內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探索實踐,完成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員會組建工作,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方案》強調,黨的十九大對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作出重大決策部署。在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改革試點工作經驗基礎上,在全國各地推開改革試點,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重大戰略舉措,對于健全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強化黨和國家自我監督具有重要意義。在2017年底2018年初召開的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上產生三級監察委員會,使改革與地方人大換屆工作緊密銜接,有利于加快改革步伐,確保改革有序深入推進。
《方案》指出,黨中央決定,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繼續深化改革試點,其他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員會,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完成相關機構、職能、人員轉隸,明確監察委員會職能職責,賦予懲治腐敗、調查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權限手段,建立與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
■《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于開展扶貧領域作風問題專項治理的通知》
2017年12月8日,《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于開展扶貧領域作風問題專項治理的通知》全文公布,決定將2018年作為脫貧攻堅作風建設年,并在全國范圍開展扶貧領域作風問題專項治理。《通知》明確,主要針對扶貧領域存在的“四個意識”不強、責任落實不到位、工作措施不精準、資金管理使用不規范、工作作風不扎實、考核監督從嚴要求不夠等問題展開專項治理。《通知》要求圍繞本地區本部門扶貧工作存在的作風問題開展專項治理,加強學習培訓、規范駐村幫扶、改進調查研究、減輕基層負擔、完善扶貧開發大數據平臺、加強縣級脫貧攻堅項目庫建設、嚴格考核評估、查處突出問題。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和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2017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在全國層面統一辦公用房的規范、完善了公務用車制度。兩個辦法的出臺,為作風建設劃出“硬杠杠”,推動作風建設向縱深發展。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旨在進一步規范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推進辦公用房資源合理配置和節約集約使用,保障正常辦公,降低行政成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旨在進一步規范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有效保障公務活動,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
■《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
2017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強調,推進黨務公開,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的重大舉措。這既是我們黨“四個自信”的重要體現,也是增強全黨“四個意識”的重要途徑,對于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充分調動全黨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對于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動員組織人民群眾形成最大的同心圓和凝聚力,更好地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具有重要意義。《條例》的制定出臺,為做好黨務公開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標志著黨務公開工作全面走上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軌道。
■《關于加強中央企業境外廉潔風險防控的指導意見》
據2017年12月25日中紀委網站消息,為進一步加強對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保障境外國有資產安全,中央紀委駐國資委紀檢組近日印發了《關于加強中央企業境外廉潔風險防控的指導意見》。
《意見》提出,要加強企業集團層面對境外廉潔風險的統一管控,明確境外廉潔風險的管控體制,完善境外廉潔風險防控制度,加強境外投資決策中的廉潔風險研判,以科技化、信息化手段為支撐,增強境外廉潔風險防控的實時性與有效性。要加強境外單位對廉潔風險的內部防控,落實境外單位黨組織的主體責任,規范境外單位的權力運行,完善廉潔風險防控措施。
資料來源:人民日報、新華社、中紀委網等 文稿統籌:楊波 姜洪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2017年 規定 扎緊制度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