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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
第七章 決策和執行
第二十三條 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在各自職責權限范圍內,及時對以下事項研究作出決定、決策部署或者指示:
(一)涉及貫徹落實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黨委政法委員會關于政法工作的決定、決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項;
(二)下級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本單位在履行職責中需要決策的事項。
決策時,應當先行調查研究,提出適當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按照規定提請相關會議討論和決定。
第二十四條 對于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各有關地方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必須堅決貫徹執行。
提出請示報告的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在貫徹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過程中,認為原請示報告事宜需要作出調整的,必須按照誰決策、誰審批的原則,報原決策單位審批,但在批準前應當堅決執行。
第二十五條 地方黨委應當建立健全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常委會會議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將政法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解決政法工作和隊伍建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六條 地方黨委應當在本地區帶頭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事項,并指導、督促黨委政法委員會和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做好貫徹執行相關工作。
地方黨委成員對黨委集體決策應當堅決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決策改變前應當堅決執行。
第二十七條 黨委政法委員會實行全體會議制度,討論和決定職責范圍內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貫徹執行黨中央以及同級地方黨委、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事項,并發揮統籌協調職能作用,協助黨委指導、督促有關政法單位黨組(黨委)、下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堅決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事項,推動工作落實。
第二十九條 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召開黨組(黨委)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或者本系統政法工作和隊伍建設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事項,確保工作落實。
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成員對黨組(黨委)集體決策應當堅決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決策改變前應當堅決執行。
第八章 監督和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各級黨委應當將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情況納入黨內監督體系,實行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增強監督合力。
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指導、推動政法單位建立健全與執法司法權運行機制相適應的監督制約體系,構建權責清晰的執法司法責任體系,完善程序化、平臺化、公開化管理監督方式。
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依法依規將政法工作情況納入黨務政務公開范圍,依法有序推進審判執行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司法行政公開、獄(所)務公開,完善政法單位之間監督制約機制,確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監督和約束環境下推進。
第三十二條 加強對政法工作全面情況和重大決策部署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
(一)黨委應當加強對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和下一級黨委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情況,特別是貫徹落實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情況督促檢查,必要時開展巡視巡察,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二)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推動完善和落實政治督察、執法監督、紀律作風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機制,全面推進政法工作特別是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貫徹落實;
(三)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建立健全向批準其設立的黨委全面述職制度和重大決策執行情況的督查反饋機制,確保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得到貫徹落實。
第三十三條 黨委應當加強對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和下一級黨委常委會履職情況的考評考核,其結果作為對有關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和依據:
(一)結合領導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會等,定期檢查和考評考核黨委政法委員會履職情況;
(二)建立健全聽取政法單位黨組(黨委)主要負責人述職制度,加強對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及其成員履職情況考評考核;
(三)在考核下一級黨委常委會領導開展工作情況時,注重了解領導開展政法工作情況。
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委員述職制度,全面了解、掌握委員履職情況,及時提出指導意見。
第三十四條 黨委政法委員會在統籌推動政法單位開展常態執法司法規范化檢查中,對發現的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及其成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政法干警執法司法中的突出問題,應當督促加大整改力度,加強執法司法制度建設,保證全面正確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有關地方和部門領導干部在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中,違反本條例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度規定職責的,視情節輕重,由黨委政法委員會進行約談、通報、掛牌督辦等;或者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辦理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中央政法委員會,中央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實際,制定配套規定。
第三十七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的基本精神,制定軍隊政法工作黨內法規。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由中央政法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3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黨內有關政法工作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政法 工作 黨委 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