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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
第三章 地方黨委對政法工作的領導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領導本地區政法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針,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關于政法工作的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事項。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應當以貫徹黨中央精神為前提,對本地區政法工作中的以下事項,落實領導責任:
(一)統籌政法工作中事關維護國家安全特別是以政權安全、制度安全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項;
(二)統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及時妥善處理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事項和突發事件;
(三)統籌規劃平安建設、法治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做到同部署、同推進、同督促、同考核、同獎懲;
(四)推動政法單位依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為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五)組織實施黨中央關于政法改革方案,推動完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運行體制機制;
(六)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
(七)完善黨委、紀檢監察機關、黨委政法委員會對政法單位的監督機制,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保證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
(八)加強黨對政法隊伍建設的領導,完善黨委統一領導、政法單位主抓、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的政法隊伍建設工作格局;
(九)改善執法司法條件,滿足政法工作形勢和任務的需要;
(十)推動完善和落實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職、開展工作的制度和政策;
(十一)本地區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章 黨委政法委員會的領導
第十一條 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黨委設置政法委員會。中央政法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由黨中央審批確定。地方黨委政法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由同級黨委按照黨中央精神以及上一級黨委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審批確定。
鄉鎮(街道)黨組織配備政法委員,在鄉鎮(街道)黨組織領導和縣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省、市、縣、鄉鎮(街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會治理資源、創新社會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臺,由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和鄉鎮(街道)政法委員負責工作統籌、政策指導。
第十二條 黨委政法委員會在黨委領導下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應當把握政治方向、協調各方職能、統籌政法工作、建設政法隊伍、督促依法履職、創造公正司法環境,帶頭依法依規辦事,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保證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主要職責任務是:
(一)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推動完善和落實政治輪訓和政治督察制度。
(二)貫徹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研究協調政法單位之間、政法單位和有關部門、地方之間有關重大事項,統一政法單位思想和行動。
(三)加強對政法領域重大實踐和理論問題調查研究,提出重大決策部署和改革措施的意見和建議,協助黨委決策和統籌推進政法改革等各項工作。
(四)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會穩定形勢、政法工作情況動態,創新完善多部門參與的平安建設工作協調機制,協調推動預防、化解影響穩定的社會矛盾和風險,協調應對和妥善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協調指導政法單位和相關部門做好反邪教、反暴恐工作。
(五)加強對政法工作的督查,統籌協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反邪教、反暴恐等有關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工作。
(六)支持和監督政法單位依法行使職權,檢查政法單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指導和協調政法單位密切配合,完善與紀檢監察機關工作銜接和協作配合機制,推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
(七)指導和推動政法單位黨的建設和政法隊伍建設,協助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加強政法單位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協助黨委和紀檢監察機關做好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派員列席同級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民主生活會。
(八)落實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全面依法治國領導機構的決策部署,支持配合其辦事機構工作;指導政法單位加強國家政治安全戰略研究、法治中國建設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建議和工作意見,指導和協調政法單位維護政治安全工作和執法司法相關工作。
(九)掌握分析政法輿情動態,指導和協調政法單位和有關部門做好依法辦理、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等相關工作。
(十)完成黨委和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三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指導、支持、督促政法單位在憲法法律規定的職責范圍內開展工作。
中央政法委員會指導地方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工作,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指導下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工作。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政法 工作 黨委 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