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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面臨的任務和挑戰
可以舉兩個例子來說中國協商民主的制度優勢。第一個例子是協商與決策的銜接。借助制度化的渠道,協商的成果可以順利地轉化為黨和政府的決策。全國政協關于建筑工人工傷保險的協商就是很好的例子,它不僅將協商成果落實為國家政策,而且通過發揮政協的民主監督功能,使政策本身得到落實,解決了4000萬建筑工人的工傷保險問題。第二個例子是協商民主和選舉民主的關系。以浙江溫嶺為代表的中國基層協商在實踐中創造出來的混合代表制,將協商民主的代表機制和傳統的代表機制有機地結合起來,既保證了參與范圍的擴大,又保證了參與質量的提高,不僅在實踐上回應了基層治理的現實需求,有效解決了公眾意見、專家知識、政府決策相結合的問題,而且在理論上豐富了國際學界對于協商民主與選舉民主二者關系的認知。可以說,在協商民主理論和實踐的發展中,中國經驗非常重要。無論是中國歷史上悠久的協商傳統,還是當代中國豐富的協商實踐,都能為協商民主的發展提供借鑒和靈感,它有助于打破協商民主研究的西方中心主義,推動協商民主研究向縱深發展。
目前,我們對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實踐經驗研究不夠、闡釋不夠、宣傳不夠,從國際社會的角度來觀察,社會主義的協商民主還處于“養在深閨人未識”的狀態,國際社會一方面對包括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在內的創造性實踐了解不夠,甚至對社會主義的協商民主存在諸多誤解;另一方面又非常希望能了解包括協商民主在內的中國民主的發展狀況。2016年,我在新加坡的“亞洲協商民主”國際研討會上介紹人民政協的雙周協商座談會,與會的國外學者非常感興趣,主動將我的論文收入哈佛大學創辦的“全球協商民主案例庫”。因此,我們有責任深入發掘中國自身的經驗,講好中國協商民主的故事,并從中提煉出具有普遍意義的命題,為世界協商民主理論的深化和協商民主實踐的開展提供中國方案。在這方面,人民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義不容辭。
總而言之,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專門協商機構的論斷,對人民政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政協在實踐和理論兩個方面都面臨挑戰:在實踐方面,人民政協一方面要努力進行制度創新,將自身的協商活動不斷推向深入,一方面積極和其他渠道合作,不斷探索協商民主的新方法;在理論方面,人民政協要加強協商民主的理論研究和對外宣傳工作,應該成立專門的部門、組織精兵強將,一方面立足中國本土經驗,不斷總結我們在革命、建設和改革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協商民主形式,一方面積極和高校和研究機構合作,認真研究協商民主理論和方法,為協商民主建設提供新的知識和技術手段。在此基礎上,做好協商民主的宣傳工作,講好中國協商民主的故事。
(作者系清華大學政治學系副主任)
編輯:付鵬
關鍵詞:協商民主 政協 專門協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