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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簽字程序剝奪患者自主決定權
醫生權利保障規定相對不足
“醫生是一個神圣的職業,但也不過是個職業,如果治病救人還要擔責,誰愿意做這種工作?”
“醫生沒法替患者作決定,他們不是保姆,也不是監護人,他們作的決定也不一定能得到所有人的認可。”
……
對于醫生是否要替患者作決定,大家的爭議聲不斷。
全國人大代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第四醫院老年病科主任高廣生認為,當無法探知到患者意愿,或者當患者和家屬的意見產生分歧時,需要由醫院作出專業判斷。
“一方面,在醫患關系緊張的情況下,患方對醫生道德和專業水平的要求都比較高,另一方面,患者及家屬由于專業上的技術壁壘,對醫學認知程度較低。手術結果一旦患方不認可,極易出現醫患糾紛。”秦濤指出,這也是醫院方不愿意主動作決定的主要原因。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對危重患者應當立即搶救。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四條明確,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第三十七條對因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明確了追責情形。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高廣生認為,醫生對急危患者不得拒絕急救處置,對不履責的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嚴重的甚至要負刑事責任,但相關法律法規對醫生權利的保障卻相對不足。
“醫生和患者之間是一種合作溝通的關系,而不能將其對立起來,醫生的權利得到保障,其實也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患者的權利。”高廣生說。
保障倫理委員會作出公正結論
“醫生臨時處置權的運用,是需要很多前提的,對于醫療過程中哪種情況屬于緊急情況、誰來認定醫院方可實施臨時處置權,這些情況并沒有明確規定。如果出現糾紛,醫院方的責任如何厘清呢?”秦濤提出了疑問。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醫藥法律與倫理研究中心主任劉鑫認為,對于醫院的臨時處置權要加強保障和監督,使他們在維護患者利益的基礎上,也能夠使得自身的權利得到保障,降低由此帶來的法律風險,同時還能避免產生職權濫用的情況。
趙敏建議,在患者病情危急不能充分考慮醫療行為作出明智決定時,應給予醫療緊急事態管理的例外,即醫師可以進行特殊干涉。
賴紅梅補充說,在患者或者其家屬作出明顯不利于患者決定的情況下,賦予醫生臨時處置權,不能因為患者或者家屬不同意,而眼睜睜看著患者的生命權受到損害。
“如果能將醫生的臨時處置權運用到位,就可以使醫療糾紛以及醫療事故在產生之前,就得到很好的責任劃分。”秦濤認為,這樣不僅有利于患者利益最大化,也利于醫院搶救患者,而不用擔心“背黑鍋”。
“同時,為了避免由此產生糾紛和濫用職權,應當在立法中引入第三方判定監督醫生的臨機決斷是否符合道德規范和醫療實踐。”賴紅梅認為,倫理委員會是最合適的選擇。
高廣生指出,不少醫院都設有倫理委員會,是由醫學專業人員、法律專家及非醫務人員組成的獨立組織,其職責為核查臨床試驗方案及附件是否合乎道德,確保受試者的安全、健康和權益受到保護。
賴紅梅說,倫理委員會的很多工作都是判定是否符合人體器官捐獻、器官移植、安樂死等爭議性比較大的醫療手術的條件。
賴紅梅認為,下一步應當在立法上給予倫理委員會一個合法的身份,將其引入到醫生臨時處置權的判定之中,用法律保障倫理委員會作出公正的結論,而不受醫患任何一方的干擾。“這樣既可以盤活倫理委員會的功能,還可以有效化解醫患矛盾。”
劉鑫也認為這個方法可以嘗試,他說,倫理委員會中的法律專家可以起到使醫療手術行為符合法律規范的作用,也可以防止醫生在患者不知情的情況下濫用職權,同時也可以在糾紛發生的前、中、后每個時間段都給予專業的法律指導。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患者 家屬 手術 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