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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信辦: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業務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建立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依法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健全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應當依法出示執法證件。
第二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舉報。
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受理方式,收到舉報后,應當依法予以處置。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建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信用檔案,建立失信黑名單制度和約談制度。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國務院電信、公安、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工作溝通和協作配合,依法開展聯合執法等專項監督檢查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停止相關服務活動,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運行過程中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的,由原許可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暫停新聞信息更新;《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不予換發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暫停新聞信息更新,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暫停新聞信息更新,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新聞單位,是指依法設立的報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通訊社和新聞電影制片廠。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同時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根據本規定處理后,轉由電信主管部門依法處置。
國家對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等另有規定的,應當同時符合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之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信息 互聯網 新聞 服務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