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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信辦: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業務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
第1號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已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室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 徐麟
2017年5月2日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新聞信息,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
第三條 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正確輿論導向,發揮輿論監督作用,促進形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信息 互聯網 新聞 服務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