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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時如何保護消費者:賣變質豬肉致死“斬立決”
商品須明碼標價每月“取勘諸物時估”
賣物以賤為貴“杖八十”
明初已由官方確定物價,實行每隔二三日“時其物價”,并規定“務要每月初旬取勘諸物時估,逐一核實,依期開報,毋致高抬少估,虧官損民”。民間市肆買賣一應貨物的價格,“須從州縣親民衙門,按月從實申報合于上司”。宣德元年(1426年),朝廷頒令,凡“藏匿貨物、高增價值”的商戶,“以鈔罰之”?!洞竺髀伞肥锈荛T“把持行市”條規定:“凡諸物行人評估物價,或貴或賤,合價不平者,計所增減之價坐贓論。一兩以下笞二十,犯止杖一百,徒三年,入己者準竊盜論”;“凡買賣諸物,兩不和同,而把持行市,專取其利,及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為奸計,賣物以賤為貴,買物以貴為賤者,杖八十”;“若見人有所買賣,在傍高下比價,以相惑亂而取利者,笞四十。”
據《前門大柵欄史話》記載:清雍正五年(1727年)正月,京城大雪,多日不止,漕運及陸運均受阻,多家米莊、米面行、陸陳行(經營玉米、小米、小豆等雜糧)幾近斷貨,為此一些商戶哄抬糧價,“日漲三次”,于是有人到兵馬司“投訴”。隨即兵馬司派人對前門大柵欄糧食夾道(今稱糧食店街)等巡查,不到半日就查出二十多家糧店私漲糧價,有的糧價甚至比平日高出近一倍,隨即上報。第二天,這些糧店、米莊有的被罰銀,有的被封門。其中一家名為“寶成號”的米莊,私下里囤積大米百余石(約一萬二千斤),以高價出售,被查出后全部充公,掌柜的被杖八十。
編輯:梁霄
關鍵詞:明清 消費者 變質豬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