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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時如何保護消費者:賣變質豬肉致死“斬立決”

2017年03月09日 22:56 | 作者:戶力平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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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力平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即將到來。制假、售假、缺斤短兩、以次充好等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歷來為人們所痛斥。古代雖沒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消費者權益日”,但從一些法令條文、史籍及民間筆記中,仍然可以看出古人對消費者權益的重視和保護。

兵馬司兼管“市司”

欺行霸市“無帖”經營“杖一百”

明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朱元璋在南京設兵馬司,兼管市司,并規定在外府州各兵馬司“一體兼領市司”。永樂二年(1404年)北平(永樂十九年,即1421年改稱北京)設城市兵馬司,“兼領市司”。明成祖朱棣遷都北京后,分置五城兵馬司,“職責頗繁”,其中“命在京兵馬指揮司并管市司,每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儈姓名,時其物價”。

清朝定都北京后,基本沿襲了明朝的城市管理體系,《大清律例》中有“市廛”之款。“市廛”指交易之所,亦即市場,對其管理有明確規定。如對經營中的欺行霸市行為,雍正十三年(1735年)便規定:“京城一切無帖(龍帖,即營業執照)鋪戶,如有私分地界,不令旁人附近開張;及將地界議價若干,方許承頂;至發賣酒斤等項貨物,車戶設立名牌,獨自霸攬,不令他人攬運,違禁把持者,枷號(拘留)兩個月,杖一百。”此后又增加了“霸市欺人,致傷致死者,從嚴而議,無以寬縱”的規定。

據《北京商市》記載:清順治年間,京西有個叫劉長齡的煤商,因獨攬阜成門外的煤市,諢名“黑五爺”。他糾集一幫地痞、無賴,將門頭溝一帶“駝戶”運來的煤炭強行低價收購,然后高價售出,不從者要么被轟走,要么遭打殺。他欺行霸市,無法無天,但一些官員還與其“投刺會飲”,從中得利。順治九年(1652年)六月,都察院左都御史洪承疇將劉長齡的罪行上奏皇上。順治皇帝大怒,命掌管內三院的皇叔鄭親王濟爾哈朗督辦此案。不久劉長齡被捉拿問罪,并被斬首于菜市口,其黨羽數十人分別領刑。與此案有牽連的多名官員有的被革職,有的被充軍,為其充當“保護傘”的兵科(衙署)給事中(正五品)李運長被斬首。

編輯:梁霄

關鍵詞:明清 消費者 變質豬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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