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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時如何保護消費者:賣變質豬肉致死“斬立決”
定期“校勘街市斛斗秤尺”
缺斤短兩要“撅秤桿兒”“杖六十”
坑害消費者利益最常見的行為是缺斤短兩,為此,明清時期對度量衡嚴格管理。明朝規定,市場交易所用的度量衡必須與官府定制的標準相符,且經官府核定烙印后方可使用。明洪熙元年(1425年)、正統元年(1436年)、景泰二年(1451年)、成化五年(1469年)、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等,朝廷都曾頒布過核校度量衡法令。制作和校定標準量器之事最初由司農司負責,后改為工部。“凡度量衡,(工部)謹其校勘而頒之,懸式于市,而罪其不中度者”。官府對秤的制作也有明確規定:“錘兒無捅移,桿干要正直,量數兒須勻密。世人個個討便宜,賴你成平易。鋪面營生,出入一例,好名頭從此起。輕重在眼里,權衡在手里,切不可差毫厘”。清律中也規定私造度量衡器具違法:“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將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減者,杖六十,工匠同罪。”
清代對缺斤短兩的懲處也極為嚴厲。乾隆年間,兵馬司官員“二至三日一次,定期校勘街市斛斗秤尺”,一旦發現有作弊的,當即處置,最直接的方式是將斛、斗、秤、尺沒收或當場銷毀,俗稱“撅秤桿兒”、“砸秤盤兒”。嘉慶年間,前門外廊坊二條有家油鹽店,掌柜的私下里備了兩桿樣式相同的秤,其中一桿讓伙計使用,遇有兵馬司官員校勘斛斗、秤尺,以此秤應付。另一桿為掌柜自己所用,但已做了手腳,修改了秤的定盤星,原本一斤為十六兩,變成了一斤十三兩,也就是稱重時少給買家三兩。一日,兵馬司正副指揮突然親自校勘街市上的斛斗、秤尺,當時掌柜的正在給買主稱鹽,兵馬司官員破門而入,使他措手不及,作了假的秤被查出,當即被撅了秤桿兒,隨后被羈押,“杖六十”,店鋪被封三個月。
編輯:梁霄
關鍵詞:明清 消費者 變質豬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