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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網約車與乘客共同侵權案宣判 雙方擔同責
乘客與約車平臺共同承擔超出交強險部分的賠償
法院審理后,一審判令交強險公司賠償秦女士醫療費、營養費1萬元,護理費2400元,交通費723元;網約車平臺與顏女士各賠償秦女士醫療費、營養費4149元。
法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并未出現交強險免責的法定事由,故交強險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而對商業三者險公司,應根據保險法及雙方的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廖先生使用登記為非經營性質的車輛投保商業險,在保險期內,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且未通知商業險保險公司,故商業三者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超出交強險范圍的損害部分,法院認為,應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廖先生作為駕駛人,其對車輛行駛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應有必要的認知和預判。在顏女士未在安全??康攸c開車門下車時,廖先生應盡到有效制止和提示義務,以保證乘客及停靠地點周圍其他交通參與人的安全。
顏女士作為車輛乘客,在明知車輛未到安全??康攸c即開啟車門下車,又未提高注意義務,其行為存在過錯,亦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故廖先生與顏女士應對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認為,廖先生系在接受網約車平臺指派,履行與顏女士的客運合同,故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廖先生屬于提供勞務的一方,其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網約車平臺作為接受廖先生勞務的一方,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綜上,法院確定顏女士與網約車平臺對超出交強險部分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編輯:梁霄
關鍵詞:平臺 責任 約車 網約 肇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