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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網約車與乘客共同侵權案宣判 雙方擔同責
11月30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宣判了該市首例網約車與乘客共同侵權案。法院審理后判決乘客與網約車平臺對超出交強險部分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宣判后,法院還通報了對涉APP出行平臺交通事故案件的調研情況。
網約車肇事后多方被起訴
原告秦女士稱,2016年6月17日8時40分,在海淀區小營西路毛紡路,網約車乘客顏女士在打開廖先生駕駛的小客車右后車門時,與她發生碰撞,致其車輛受損人受傷。該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廖先生負全責。
事故發生后,秦女士將廖先生、車輛投保公司、網約車平臺及顏女士一并起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等共計4.3萬余元。
庭審中,廖先生對事故事實不持異議,但認為自己不該擔責。他解釋,事發時因主路堵車,他在機動車道排隊等候行駛,還未到預定停靠地點,顏女士便不經他同意要下車,自行開啟右后車門時與秦女士發生碰撞。
顏女士一方認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及事實,認為應由廖先生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路上較擁堵,且距我目的地很近,經廖先生同意,我開啟車門下車。”
網約車平臺認為,廖先生車輛投保的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交強險公司則辯稱,事故車輛投保的是家庭自用車輛的交強險,而廖先生改變車輛使用性質,應在補繳保費差價后再賠償合法損失;商業三者險公司以廖先生改變營運性質且事發前未告知為由,不同意賠償。
編輯:梁霄
關鍵詞:平臺 責任 約車 網約 肇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