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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彪:允許適度兼職兼薪 明晰政策法規模糊地帶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的《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明確允許科研人員從事兼職工作獲得合法收入,并對此提出了適度、依法、依規的要求。這引起了全社會尤其是知識界人士的高度關注和熱議。
對科研人員和教師兼職兼薪問題,國家從來沒有明確地依法依規禁止過,但是也沒有明確地表示支持、提倡和鼓勵過,因而一直是一個政策和法規的模糊地帶。這就導致了對此類問題的政策處于某種“真空”狀態。實踐中,一些單位可能因為顧慮科研人員和教師兼職兼薪影響本職工作,或者擔心會因此而泄露本單位技術秘密、知識產權,損害或侵占本單位的權益,往往制定各種不允許、不提倡、不鼓勵兼職兼薪的“土政策”。當然,更多的單位處理此事情的總原則是聽之任之、放任自流。這就導致了一系列模糊的政策問題,如單位不同意兼職兼薪的依據在哪里?科研人員背著單位去兼職兼薪怎么辦?可不可以離崗去搞科技創業?兼職獲得了股權及紅利等收入,要不要讓單位抽頭一部分?什么級別的領導干部不能去兼職兼薪?如此等等。對這些問題如果沒有明確的規則,很容易挫傷廣大科研人員和教師投身科技創新、創業、普及推廣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影響國家知識總量創造和知識價值變現。
很多具有一技之長的科教人員,面對社會巨大的知識和技能需求,因為擔心兼職兼薪不合法不合規,或者擔心單位和同事對自己有看法,而選擇拒絕。這對社會而言,是巨大的人力資本資源的浪費。當然,也不排斥確有少數人醉心于兼職賺取報酬,而疏于本職工作。這同樣有害于單位也有害于社會。不管屬于何種情況,對于兼職兼薪問題國家如果不做出應有的規定,不提出自己鮮明的政策導向,就必然會影響廣大科教人員投身創新創業的積極性,無法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對科研教學人員實施有效的分配政策,從而影響創新型國家建設的步伐。
《若干意見》徹底地明晰了過去在兼職兼薪問題上,在政策和法規領域里的模糊地帶。不僅明確表示允許科研人員在履行好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到企業和其他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并取得合法報酬,而且鼓勵科研人員公益性兼職,積極參與決策咨詢、扶貧濟困、科學普及、法律援助和學術組織等活動。這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倡導實施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由此必然會激發廣大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鼓勵多出成果,推動科技成果加快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廣大科研人員和教師在學習《若干意見》時,紛紛表示:黨中央、國務院的政策好,但怎么落實、落地更重要。如何堅決地、不折不扣地落實到基層,直接關系到經濟新動能的崛起,關系到社會發展的活力和動力。這方面的問題較多,如很多科教人員的具體行動,規定需要經過“單位同意”,基層單位如何協調個人行動與單位利益的關系?再如,要“實行科研人員兼職公示制度”,那么什么樣的兼職才需要公示?樣樣兼職都要公示是不現實的。還有,怎么界定“兼職行為泄露了本單位技術秘密,損害或侵占了本單位的利益”?以及,科研人員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等創新創業活動,他不在崗期間的工資福利怎么算?等等。其中,一個比較重要的操作問題,就是在兼職兼薪問題上,如何看待和處理科研人員和教師與所在單位的關系。
《若干意見》在“允許科研人員和教師依法依規適度兼職兼薪”這一條條規里,有三處地方用到了“經所在單位同意”的表述。其中第一處是“科研人員在履行好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到企業和其他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并取得合法報酬”。第二處是“經所在單位批準,科研人員可以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等創新創業活動”。第三處是“高校教師經所在單位批準,可開展多點教學并獲得報酬”。這些規定體現了中央在這些具體問題上對基層單位因地、因時、因事制宜決策的尊重,給了各個單位巨大的“自由裁量權”,因而需要各地各單位根據中央加快建設創新驅動國家的總體要求,積極有效地主動作為,處理好單位本位利益與個人自主選擇的關系,適當放手、放心、放活、放膽、放開對廣大科研人員和教師依法依規適度兼職兼薪的事宜,而不能借故弄權,卡住、為難意欲付之行動的科教人員,或者對此類申請事務推諉、扯皮,不負責任。這是我們當前在落實、落地中央文件精神的實踐中,最擔心的、需要引起警覺和保持足夠重視的現實問題。
(作者系全國政協委員、江蘇省首批高端智庫“長江產業經濟研究院”院長、南京大學教授)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劉志彪 兼職兼薪 法規模糊地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