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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秉林: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正當其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于2016年11月7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表決通過。這是我國民辦教育史上又一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事件。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聚焦于確立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法律依據,明確非營利和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劃分標準,明晰民辦學校的法人屬性,以及國家對兩類學校的扶持措施,并對現有民辦學校作出更加合理的過渡安排,對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20世紀80年代初期,政府為增加公共服務供給,放開政策允許民間資本舉辦公共事業,從而涌現了大量民辦學校、民辦醫院、民辦研究所等新型組織。為明確對這類組織的管理責任,1998年國務院頒布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據此民辦學校一般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但這無論從1986年制定、一定程度上承擔了民法總則功能的《民法通則》規定的四類法人(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看,還是從今年正進行審議的新《民法總則》草案將法人歸為非營利性法人、營利性法人兩種類型的動議看,民辦非企業單位都無法歸入任何一個法人類型。2002年頒布的《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應當具有法人條件,但仍未能明確民辦學校的法人屬性,但同時又規定了可以取得合理回報。由于合理回報的規定與非營利性組織法律制度不銜接,一方面,使民辦學校長期處于法人屬性不清的尷尬境地,另一方面,導致沒有與之相對應的財政、稅收、人事、社會保障、土地、金融等方面完整配套的政策,難以享有與公辦學校(事業單位)同等的法律地位及相關待遇。根據《教育規劃綱要》提出的探索民辦學校分類管理試點的要求,一些地方政府和民辦學校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嘗試。修訂后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確立了營利性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兩種法人類型,明確了民辦教育和公辦教育共同發展格局的法源基礎,在法律層面充分體現了完善民辦教育治理體系的根本要求。
在以往的法規制度框架下,民辦學校既不能享受政府補貼、稅費減免等政策支持,也不能合法合規地獲得經濟收益,不但制約了民辦學校的發展,而且影響了民間資金投入教育的積極性。實行分類管理,既能有針對性地制定政府扶持政策(如財政補助、稅費減免等),避免“搭便車”現象,最大限度地保障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發展;又能從法律層面明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法律地位,完善相應的辦法,依法保障和規范獲取合理回報的行為;同時還能使潛在的捐贈者和出資者打消顧慮,激發他們為教育捐資和投資的積極性。
鑒于各地民辦教育發展水平不同,各層次民辦教育發展現狀也不相同,推進分類管理,需要放在推進國家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框架下統籌考慮,使中央宏觀指導與地方有序推進有機互動、公辦民辦教育同步發展與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統籌謀劃、滿足民辦學校及師生訴求與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有效對接、民辦學校自主辦學與外部有效監管密切結合。
當前,一要根據修訂后相關法律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盡快明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學校的劃分標準,并有針對性地從財政、稅收、土地、收費、招生、貸款、社保等方面制定配套政策,使政策真正落地。二要基于各地民辦教育發展階段和環境的差異,分地區制定分類管理平穩過渡的方案和實施細則。三要保障不同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紤]到民辦學校舉辦者(出資人)在基礎教育普及化和高等教育大眾化進程中的貢獻,對舉辦者的合理訴求作出適當安排。要確保營利和非營利兩類民辦學校的師生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師生一視同仁,享有平等待遇。四要加強宣傳引導,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推進民辦學校堅持依法自主辦學,優化內部治理結構,集中精力抓好內涵建設,真正把分類管理改革落到實處,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改善社會聲譽。
(作者系中國教育學會會長)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鐘秉林 民辦學校 分類管理 民辦教育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