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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平衡車滑板車上路罰10元 可在小區內行駛
■ 延展
多地已嚴禁電動滑板車上路
對于新興的電動滑板車、平衡車,各地其實幾年前就已經下令嚴管。其中,上海和武漢的規定最為嚴厲。上海明令禁止電動滑板車、平衡車上路。根據《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規定,電動平衡車不具有路權,不得上道路行駛。在機動車道上使用,處罰款50元;在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上使用的,處罰款20元。近日,上海交警又開始新一輪嚴查。
武漢則發布通告,規定電動平衡車不得在三環線區域范圍內的道路上行駛,違者最高罰款50元。
深圳沒有關于電動平衡車的專門規定。深圳市交警局方面表示,電動獨輪車屬于一種滑行工具,根據相關法規,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違反者將處警告或20元罰款。電動獨輪車作為一種休閑用品,應在道路以外的合適地方使用。
江蘇省南京市、宜興市交管部門也曾明確表示,電動平衡車、滑板車禁止在道路上行駛。
■ 案例
北京:滑板車與汽車相撞 承擔部分損失
2015年8月,東城區法院就審理過一起與電動滑板車有關的案件,當事人陳某在下班路上使用滑板車與一輛機動車相撞,陳某經診斷為中型閉合型顱腦損傷,后鑒定為十級傷殘。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陳某使用的交通工具進行了車型認定及檢驗,經鑒定無法確定他使用交通工具的車輛車型以及制動工作是否正常,也無法確定行駛速度,最后認定陳某使用滑板車上道路行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4條:“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規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最終,法院根據該事故責任認定,判決陳某自行承擔交強險賠償范圍外30%的損失。
上海:滑板車撞人致死被判刑
2015年的7月21日早上6點45分左右,鄭某駕駛著一輛電動滑板車在凱旋路上由南向北行駛。在靠近一處沒有紅綠燈的人行橫道附近時,突然走過來一名行人,鄭某剎車不及直接將行人撞倒,自己也摔了個跟頭,被撞行人送醫搶救無效死亡。司法機關的鑒定意見顯示,當時鄭某騎行的電動滑板車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根本不是交通工具。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官介紹,這是一輛非交通類的工具,采用或使用非交通類的工具致人死亡的話,當然是不在交通肇事罪所規定的范圍,因此最后認為他是過失致人死亡這樣一個刑法的罪名。法院最終宣判鄭某過失致人死亡罪成立,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鄭某還需承擔民事責任,賠償死者家屬65萬元。
(記者郭超)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北京 平衡車 滑板車 上路 罰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