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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堅持通過談判解決中國與菲律賓在南海的有關爭議(全文)

2016年07月13日 10:23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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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際海洋法制度的發展導致中菲出現海洋劃界爭議

69. 隨著《公約》的制訂和生效,中國和菲律賓之間的南海有關爭議逐步激化。

70. 基于中國人民和中國政府的長期歷史實踐及歷屆中國政府的一貫立場,根據國內法以及國際法,包括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領海的聲明》、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決定》、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和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國南海諸島擁有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此外,中國在南海擁有歷史性權利。

71. 根據菲律賓1949年第387號共和國法案、1961年第3046號共和國法案、1968年第5446號共和國法案、1968年第370號總統公告、1978年第1599號總統令、2009年第9522號共和國法案等法律,菲律賓公布了內水、群島水域、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72. 在南海,中國的陸地領土海岸和菲律賓的陸地領土海岸相向,相距不足400海里。兩國主張的海洋權益區域重疊,由此產生海洋劃界爭議。

三、 中菲已就解決南海有關爭議達成共識

73. 中國堅決捍衛對南海諸島的主權,堅決反對菲律賓非法侵占中國島礁,堅決反對菲律賓依據單方面主張在中國管轄海域采取侵權行為。同時,從維護南海和平穩定出發,中國保持高度克制,堅持和平解決中菲南海有關爭議,并為此作出不懈努力。中國就管控海上分歧以及推動海上務實合作等與菲律賓進行多次磋商,雙方就通過談判解決南海有關爭議,妥善管控有關分歧達成重要共識。

(一)通過談判解決南海有關爭議是中菲共識和承諾

74. 中國一貫致力于在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基礎上與各國發展友好關系。

75. 1975年6月,中菲關系實現正常化,兩國在有關公報中明確指出,兩國政府同意不訴諸武力,不以武力相威脅,和平解決所有爭端。

76. 實際上,中國在解決南海問題上的“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倡議,首先是對菲律賓提出的。1986年6月,中國領導人鄧小平在會見菲律賓副總統薩爾瓦多·勞雷爾時,指出南沙群島屬于中國,同時針對有關分歧表示,“這個問題可以先擱置一下,先放一放。過幾年后,我們坐下來,平心靜氣地商討一個可為各方接受的方式。我們不會讓這個問題妨礙與菲律賓和其他國家的友好關系”。1988年4月,鄧小平在會見菲律賓總統科拉松·阿基諾時重申“對南沙群島問題,中國最有發言權。南沙歷史上就是中國領土,很長時間,國際上對此無異議”;“從兩國友好關系出發,這個問題可先擱置一下,采取共同開發的辦法”。此后,中國在處理南海有關爭議及同南海周邊國家發展雙邊關系問題上,一直貫徹了鄧小平關于“主權屬我,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思想。

77.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就通過談判管控和解決中菲南海有關爭議提出一系列主張和倡議,多次重申對南沙群島的主權、和平解決南海有關爭議的立場和“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倡議,明確表示反對外部勢力介入,反對南海問題國際化,強調不應使爭議影響兩國關系的發展。

78. 1992年7月,在馬尼拉舉行的第25屆東盟外長會議發表《東盟關于南海問題的宣言》。中國表示,贊賞這一宣言所闡述的相關原則。中國一貫主張通過談判和平解決南沙群島部分島礁有關領土問題,反對訴諸武力,愿在條件成熟時同有關國家談判“擱置爭議,共同開發”。

79. 1995年8月,中菲共同發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關于南海問題和其他領域合作的磋商聯合聲明》表示,“爭議應由直接有關國家解決”;“雙方承諾循序漸進地進行合作,最終談判解決雙方爭議”。此后,中國和菲律賓通過一系列雙邊文件確認通過雙邊談判協商解決南海問題的有關共識,例如:1999年3月《中菲建立信任措施工作小組會議聯合公報》、2000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菲律賓共和國政府關于21世紀雙邊合作框架的聯合聲明》等。

80. 2002年11月,中國同東盟10國共同簽署《宣言》。各方在《宣言》中鄭重承諾:“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議,而不訴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

81. 此后,中菲通過一系列雙邊文件確認各自在《宣言》中作出的鄭重承諾,例如:2004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菲律賓共和國政府聯合新聞公報》、2011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聯合聲明》等。

82. 上述中菲兩國各項雙邊文件以及《宣言》的相關規定,體現了中菲就解決南海有關爭議達成的以下共識和承諾:一是有關爭議應在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之間解決;二是有關爭議應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礎上,通過談判協商和平解決;三是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最終談判解決雙方爭議”。

83. 中菲雙方多次重申通過談判解決有關爭議,并多次強調有關談判應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開展,上述規定顯然已產生排除任何第三方爭端解決方式的效果。特別是1995年的聯合聲明規定“最終談判解決雙方爭議”,這里的“最終”一詞明顯是為了強調“談判”是雙方已選擇的唯一爭端解決方式,并排除包括第三方爭端解決程序在內的任何其他方式。上述共識和承諾構成兩國間排除通過第三方爭端解決方式解決中菲南海有關爭議的協議。這一協議必須遵守。

(二)妥善管控南海有關爭議是中菲之間的共識

84. 中國一貫主張,各方應通過制定規則、完善機制、務實合作、共同開發等方式管控爭議,為南海有關爭議的最終解決創造良好氛圍。

85.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菲就管控爭議達成一系列共識:一是在有關爭議問題上保持克制,不采取可能導致事態擴大化的行動;二是堅持通過雙邊磋商機制管控爭議;三是堅持推動海上務實合作和共同開發;四是不使有關爭議影響雙邊關系的健康發展和南海地區的和平與穩定。

86. 中菲還在《宣言》中達成如下共識: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爭議復雜化、擴大化和影響和平與穩定的行動;在和平解決領土和管轄權爭議前,本著合作與諒解的精神,努力尋求各種途徑建立互信;探討或開展在海洋環保、海洋科學研究、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搜尋與救助、打擊跨國犯罪等方面的合作。

87. 中菲曾就管控分歧、開展海上務實合作取得積極進展。

88. 1999年3月,中國和菲律賓舉行關于在南海建立信任措施工作小組首次會議,雙方發表的《中菲建立信任措施工作小組會議聯合公報》指出,“雙方承諾根據廣泛接受的國際法原則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通過協商和平解決爭議,……雙方同意保持克制,不采取可能導致事態擴大化的行動。”

89. 2001年4月,中菲發表的《第三次建立信任措施專家組會議聯合新聞聲明》指出,“雙方認識到兩國就探討南海合作方式所建立的雙邊磋商機制是富有成效的,雙方所達成的一系列諒解與共識對維護中菲關系的健康發展和南海地區的和平與穩定發揮了建設性作用。”

90. 2004年9月,在中國和菲律賓領導人的共同見證下,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和菲律賓國家石油公司簽署《南中國海部分海域聯合海洋地震工作協議》。經中菲雙方同意,2005年3月,中國、菲律賓、越南三國國家石油公司簽署《南中國海協議區三方聯合海洋地震工作協議》,商定三國的石油公司在三年協議期內,在約14.3萬平方千米海域的協議區內完成一定數量的二維和/或三維地震測線的采集和處理工作,對一定數量現有的二維地震測線進行再處理,研究評估協議區的石油資源狀況。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聯合聲明》表示,“雙方認為,南海三方聯合海洋地震工作可以成為本地區合作的一個示范。雙方同意,可以探討將下一階段的三方合作提升到更高水平,以加強本地區建立互信的良好勢頭。”

91. 令人遺憾的是,由于菲律賓方面缺乏合作意愿,中菲信任措施工作小組會議陷于停滯,中菲越三方聯合海洋地震考察工作也未能繼續。

編輯:曾珂

關鍵詞:國新辦發表中菲南海爭議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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