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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人”詐騙戳中多重隱憂
司法機關有必要還原其詐騙本質,以詐騙罪對之予以嚴懲,最高司法機關也有必要及早做出司法解釋,統一司法尺度。此外,這起案件也戳中了不動產登記制度的隱憂。
據報道,在父母遇害之后,河北衡水棗強縣的宋恒娥、宋恒歡、宋海瑩三姐妹得到了當地“好心人”段連排的收留。然而,多年后她們發現,“好心人”把她們父母留下的數百萬財產轉到了自己名下并賣出。一審判決,段被定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二審判決,段被改判犯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段賠償受害人191萬余元。但三姐妹認為這樣的判決太輕,將提出申訴。
案情簡而言之,二姐曾把相關不動產證明材料放在了段家床板下,而后段連排竊取這些材料并偽造其他材料,到國土資源局將不動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再轉讓給他人。偽造材料欺騙公權力機關,并通過權力機關行使權力,非法占用他人財產,這在刑法上如何定性,在理論與實踐中均存在爭議。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做出的一份答復中稱,“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產的行為……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該案二審法院也傾向于這種觀點,認為“段連排并非欺騙被害人,被害人始終未同意其處置財產,不符合詐騙罪的客觀表現形式?!?/p>
實際上,這種司法觀點對詐騙罪的理解過于狹隘。刑法未對詐騙罪展開論述,只是規定為“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一般認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要看到,通常情況下,詐騙行為只有詐騙者和被害人,但實踐中卻也存在“三角詐騙”——除了詐騙者和被害人,中間還存在受騙的“財產處分者”。詐騙者欺騙有權處分財產的人,使其陷入騙局并處分財產,這種行為顯然也應認定為詐騙罪。司法機關有必要認識到相關行為的極端危害性,還原其詐騙本質,以詐騙罪對之予以嚴懲,最高司法機關也有必要及早做出司法解釋,統一司法尺度。
對于三姐妹而言,或許更重要的是她們的權利如何保障。根據物權法,如果買房者并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對價并實際登記,那么,買房者已經善意取得房產,三姐妹只能向段連排主張損失賠償。此外,段連排用其岳父照片偽造原產權人宋父的身份證,對于如此明顯的偽造,國土資源局竟然還能審查通過,這或許存在失職。據此,三姐妹也有權申請國家賠償。國土資源局在賠償后有權向段連排進行追償。
此外,這起案件也戳中了不動產登記制度的隱憂。不動產涉及重大民生,一旦非法轉讓,將給權利人帶來難以磨滅的損失,后果不堪設想。一方面,產權人應妥善保管好產權憑證;另一方面,不動產登記部門也須充分認識到自身行使權力過程中,責任與風險并存,不僅需要嚴格遵守法定形式審查要求,也須采取為產權憑證設置密碼、當面詢問產權人意見等措施,為公民權利提供多重保障,莫讓類似悲劇再演。
□林瀚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好心人”詐騙 不動產登記 段連排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