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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家熱議住宅土地使用權續期:年限不同怎么對待?
《物權法》頒行后,第149條規定的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問題,成為有爭論的問題。近日,在溫州出現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支付高額續費問題,再次引起了社會各界和法律界人士的高度關注。為此,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和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在京聯合舉辦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續期法律問題研討會”。
與會專家們就如何正確理解現行法律法規,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自動續期問題展開討論。此次會議既是對近日出現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支付高額續費問題的回應,也是對即將啟動的民法典立法工作的展望,更是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基本人權與合法權益的關照與維護。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
何為自動續期不應由地方政府解釋
我認為,由溫州市政府來解釋“什么叫自動續期”,這本身就是一個嚴重問題。就現在消息來看,除了溫州之外,還有深圳、青島,都已經面臨20年住宅期滿自動續期的問題。
這個問題又提出了一個問題,我國法律的適用、解釋,能不能每一個地方自己來做規定?溫州有溫州的規定,深圳有深圳的規定,青島有青島的規定,或者說讓地方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國土資源部門來做決定。
在這個問題上,我覺得完全有必要說清楚。應該有一個統一的法律解釋,因為這個條款寫在《物權法》上,對《物權法》的解釋當然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具體說來也就是法工委。不能再由政府或者哪個部門來解釋,更不能夠由下面各級政府來做解釋。如果沒有統一解釋,法律就亂了,而且這個問題已經迫在眉睫,統一做出法律解釋,非常有必要。
關于“自動續期”的含義,至少有三點:
第一點在“續期”,就是說明期滿了以后,一不能夠收回,二也不能夠按照原有形式再來重新簽訂一個土地出讓合同,續期就是把原有的延續下去,所以這一點要說清楚。不能夠像一般征收房子那樣,或者是拆掉、國家收回,也不能夠再來重新簽訂一個合同。
第二點是“自動續期”,這個自動續期就很重要,因為自動續期就說明業主不需要自己主動提出和申請。這涉及到法律效率問題,如果不自動續期,沒有交費怎么辦?我覺得自動續期的含義就是,沒有交費他仍然有權在這居住。在轉讓時會出現問題,房屋期滿,如果房屋要轉讓就要受限制,這將會在民事流轉上起到影響,但并不對居住權利產生影響,因為權利是自動續期的。所以在權利上,他仍然享有房屋所有權,他仍然可以居住,但是在轉讓方面受到限制,因為他土地使用權過期了。
第三點,當初寫的時候只寫自動續期,并沒有寫有償無償,當時想留到以后來解決。在這個問題上,將來解釋就非要說清楚。如果是有償的,那要寫明續期有償要交費,那有償交費到底多少?從當時情況來看,自動續期當然是數量不大,如果像現在溫州報上登的還要交幾十萬塊錢,顯然負擔太大,這不合適。即使收費,也應該是一個數量比較少的。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住宅土地使用權續期 物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