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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
因自首獲從輕判決
當天晚上,陳某的母親回到家中,陳某向母親和妻子坦白殺死岳父岳母一事,“她倆都要我自首,晚上10點我撥打電話自首”。
偵查機關按照陳某的指認,在陳某家廁所附近地下一米深度范圍內挖出多個包裝物,包括粉色拉桿箱、裝有人體組織的黑色塑料袋、拉桿箱、帶有血跡的床單等物品。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陳某于2014年5月31日被羈押,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網絡圖片(圖文無關)
在法院審理此案過程中,陳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不持異議。
陳某的律師提出,本案是婚姻法庭矛盾激化引發,被害人對導致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陳某有自首情節,而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屬諒解,并具有初犯、偶犯、激情犯罪等情節,請求法院對陳某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陳某不能正確處理家庭矛盾,持兇器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兩人死亡,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且肢解李某尸體,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情節、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懲處。鑒于陳某具有自首情節,對陳某可判處死刑不予立即執行。另因其犯罪情節極其惡劣,法院對其限制減刑。
去年6月,市二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陳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并且限制減刑。
日前,市高院終審維持原判。
編輯:王瀝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