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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布領導干部連續2年不稱職將辭退
“下”的渠道
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和任內調整、問責追究、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調整、辭職辭退、無法正常履職調整、違法違紀免職
干部連續兩年不稱職將辭退
干部辭退的5種情形
●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不適宜擔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不適宜擔任現職的13種情形
●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理想信念動搖,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的;
●違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獨斷專行或者軟弱渙散,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決定,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的;
●組織觀念淡薄,不執行重要情況請示報告制度,或者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填報甚至隱瞞不報的;
●違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市委實施意見,不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的;
●不敢擔當、不負責任,為官不為、庸懶散拖,干部群眾意見較大或造成不良影響,特別是存在《關于全市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以奮發有為的精神狀態全力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的意見》所列領導干部不擔當不作為14種情形的;
●不能有效履行職責、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單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管理混亂、處于落后狀態,或者出現較大失誤的;
●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在企業等經濟實體兼職的,或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
●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不適宜擔任其所任職務的;
●品行不端,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合格的,或在試用期間工作出現重大失誤犯有嚴重錯誤,不宜繼續試用提前結束試用期的;
●年度考核被評定為不稱職等次或連續兩年被評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或者在年度考核測評中不稱職得票率超過三分之一,干部群眾意見較大的;
●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
編輯:楊嵐
關鍵詞:北京公布領導干部 領導干部 不稱職將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