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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常常看媽”只關親情無關法律

2016年03月02日 10:20 | 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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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81歲的太婆李秀芳三年前曾將大兒子李希倫告上法院,要求他常回家看自己。后來,大邑法院調解,大兒子每月看望母親一次。然而,這起案件執行當初并不理想,李希倫由于在外打工,沒有履行這一義務,但隨著年齡的增長,李希倫不再外出打工,現在便常來看望母親。(3月1日《成都商報》)

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得以實施,將會使占我國總人口數11.4%的1.67億老年人受益。特別是,將“常回家看看”入法,釋放出了“以法治孝”的善意。問題是,善意的初衷,不一定能夠取得理想的結果。以法治孝,無疑是在拿法律“綁架”道德和孝心,規定再硬,措施再得力,也會遭受一些無德不孝之人的“軟抵抗”。比如,法院判定兒子每月看望母親一次,兒子因在外打工,無法履行這一義務。如今兒子常來看望母親,是因為不再外出打工,有條件“常回家看看”了,而并非是“以法治孝”的功勞。

可見,兒子時常看媽,只關親情無關法律。這是因為,生活上的贍養義務,法律可以規范;但精神撫慰,并沒有判斷標準可言,也不可能成為法律規制的調整對象。再者,“常回家看看”屬于道德范疇的事情,上升到法律層面顯然不妥。法律不是萬能鑰匙,不可能所有問題都用法律來解決。法律既保證自由又限制自由,“常回家看看”取決于個人的選擇,這也是一種權利。一部法律出臺,要保證它的社會效果、政治效果和長期效果,不能強人所難。法律不能低于道德,因此,“常回家看看”還不夠上升到法律層面。

殊不知,“常回家看看”入法,對于此類糾紛的處理,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如判決,勢必引起很大的爭議。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通過強制執行,將子女“綁架”回家看父母,子女很難有好臉色和好心情,繼而也難以創造出傾心交流的溫馨環境。父母得到的自然不是天倫之樂,而是心痛、心酸、悲哀,甚至是二次傷害。也就是說,“強扭的瓜不甜”。“常回家看看”是一種感情,是一種良知,法律判決出來的孝心,尤其是強制執行來的孝心,只能是變味的孝心,最終往往是適得其反。

換言之,如果子女完全是在司法機關或社會輿論的強制下,履行對父母的精神贍養義務,雖然也按法院判決的次數看望父母了,但不情不愿、勉勉強強,對父母變相施加冷暴力,那就不僅達不到精神贍養的目的,反而是對父母的精神折磨。從這個意義上講,精神贍養更需要道德支持。因此,“常回家看看”入法,這種精神贍養糾紛,很可能會因無法執行而不了了之,從而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法律首先考慮到它的執行力,如果不能執行,反而破壞了它的嚴肅性。(張西流)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常回家看看”入法 李秀芳告兒子李希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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