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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物權法》:付了車款沒登記過戶也有所有權(圖)

2016年02月24日 11:05 | 作者:周斌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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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訴訟中不動產登記簿證明力的角度,規(guī)定對發(fā)生爭議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依賴于對原因行為或基礎關系的審查,故在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tài)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法院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程新文提醒道,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在涉及登記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這樣規(guī)定的目的是完善民事爭議和行政爭議交叉時的處理機制,便于糾紛的一次性解決,方便當事人訴訟,并未改變相關爭議的民事糾紛性質,對此應當有正確的認識。

特殊動產糾紛物權優(yōu)先債權

據(jù)了解,近年來,我國有關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特殊動產引發(fā)的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尤其是隨著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機動車逐步走入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截至2015年5月,全國機動車總保有量達2.69億輛,機動車的二手交易也大量增加。實踐中,機動車名實不符的情況并不鮮見。

加之因機動車抵押、交通事故引發(fā)損害賠償、機動車所有權人破產等原因而形成的權利人,也會在諸多情形下與機動車買賣交易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產生交集,因此,如何處理好相關糾紛,成為審判實踐中的熱點和難點。

物權法規(guī)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jīng)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而司法解釋(一)則規(guī)定,轉讓人轉移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所有權,受讓人已經(jīng)支付對價并取得占有,雖未經(jīng)登記,但轉讓人的債權人主張其為物權法所稱的“善意第三人”的,法院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程新文解釋道,在物權與債權的關系上,一物之上既有物權又有債權時,一般而言,物權優(yōu)先于債權。也就是說,轉讓人的一般債權人,包括破產債權人、人身損害債權人等都應當排除于物權法所稱的“善意第三人”范疇之外。但這里的債權人不包括針對該標的物享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因為該債權人已經(jīng)成為該物的擔保物權人,自然就抵押或質押擔保的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p>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物權法 車款 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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