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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快遞條例》的制定”雙周協商座談會發言摘登
快遞行業發展很快,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便利,但快遞延誤、快件損毀、快件丟失及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建議對個別條款存在的問題,給予修改。
一、 第一條中“保護用戶合法權益”,根據征求意見稿中其他條款的表述,可以看出“用戶”的指代不明確,有時僅是指快件的寄件人,不包含快件的收件人。建議將此句改為“保護快遞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 第十三條的格式合同是快遞服務合同。快遞服務合同的當事人是寄件人和快遞企業,大多數情況下,收件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但合同不可避免地涉及收件人的利益。建議在這一條增加“該格式合同是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表述,以明確收件人屬于對快遞企業享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三、 第二十六條要求快遞企業定期銷毀快件運單。鑒于《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為避免快遞糾紛訴至法院時出現對糾紛雙方最重要的快遞服務合同已經被銷毀的情況,建議對“定期”的“期”作出適當規定。
四、 第三章“快遞服務”中第二十條規定快遞企業經營快遞業務時必須同時提供“快遞服務查詢和投訴”服務,但在第七章“法律責任”中沒有違反第二十條規定需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的規定。建議在第七章中增加相應的規定條款。
編輯:薛鑫
關鍵詞:全國政協雙周協商座談會 《快遞條例》的制定 現代服務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