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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發布 14種情形可申請國家賠償
可申請賠償的7種決定不起訴情形
一是辦案機關決定對賠償請求人終止偵查的;
二是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三是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是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五是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是人民法院準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的;
七是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7種侵犯財產權情形
《法制晚報》記者注意到,《解釋》還明確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審查范圍。
據了解,在此前的司法實踐中,對于兩種情形存在較大爭議:第一是在沒有撤銷案件、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的情況下,哪些情形可以進入國家賠償程序納入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財產權的審查范圍;第二是法院作出生效有罪裁決后,對裁決沒有處理的財產,刑事賠償程序中是否有權對相應涉財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賠償決定。
根據2012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解釋》將七種侵犯財產權的情形納入刑事賠償審查范圍,保證了財產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進入國家賠償程序并依法取得國家賠償。
如“未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辦案機關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或返還財產的”,即屬第一種情形;又如“對生效裁決沒有處理的財產,辦案機關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或者返還財產的,或者違法進行其他處理的”,即屬于第二種情形。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刑事賠償案件司法解釋 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