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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發布 14種情形可申請國家賠償

2016年01月07日 16:16 | 來源: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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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圖/廖元


  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明確了“疑罪從掛”案件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具體而言,當國家機關對公民的人身羈押或者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的,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撤銷案件的;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后雖未解除、撤銷強制措施,但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以及未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國家機關對財產進行查封、扣押、解凍的立案后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賠償請求人有權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獲得權力救濟。

  近年來,“浙江張氏叔侄案”、“蕭山五青年案”、“王本余案”、“福清紀委爆炸案”、“呼格吉勒圖案”等刑事賠償案件,受到了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刑事賠償案件雖然整體數量不多,但社會影響和關注度極高,故司法機關在堅決防止和依法糾正冤假錯案的同時,應將處理好冤錯案件的依法賠償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

  《解釋》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誰能申請賠償? 7種決定不起訴情形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公民申請賠償應當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為前提。

  最高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劉合華介紹,在調研和就該《解釋》召開的多次座談會上,全國各地與會代表和專家都反映,刑事訴訟過程中久拖未果的案件在各地普遍存在,亟須對“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內涵與外延進行明確,對公民申請刑事賠償的程序性權利予以保障。

  據此,《解釋》將七種特殊情形認定為刑事賠償中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規定不僅對權利進行了保障,避免‘救濟無門’,而且較好地解決了刑事訴訟程序與刑事賠償程序的銜接問題,能有效地規范刑事訴訟中公權力的使用,將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疑罪從掛’侵犯權利的情形。”劉合華說。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刑事賠償案件司法解釋 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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