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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下留人,不把疑點留給刑場
這是一次戲劇性很強的“槍下留人”。據報道,因為被認定為伙同他人運毒7.5公斤,河南農民王廣建被法院終審判處死刑,甚至今年8月,最高院核準了王廣建死刑并且下發了核準死刑的裁定書,由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也已發到濮陽中級法院。
正在這個千鈞一發的時候,王廣建的律師給最高法院打電話,申請暫緩執行,理由是一份錄音錄像的新證據,其中毒販親口說:王廣建不知道駕駛的貨車上面有毒品。最高人民法院罕見地啟動了暫緩執行死刑的程序,目前,最高法已經委托中院依法調取新證據,將對此案重新作出裁定。
這次的“槍下留人”,體現了慎殺的司法理念,以及最高法對于生命權、司法正義的敬畏。
人死不可復生,一旦執行了死刑,意味著生命的徹底終結,再多的事后補救、平反、賠償,都無法實現正義的全面回歸。因此,慎殺是司法正義的重要部分;“不將一個疑點帶到刑場”,也是死刑復核這一關鍵司法程序的意義所在。
從2007年最高法從省級高法中收回死刑復核權以來,中國司法在“慎殺”方面取得巨大進步。
首先,從程序上說,2012版的新《刑事訴訟法》,將死刑復核程序進行“訴訟化”改造,死刑復核不再是法官的“案牘操作”,而是應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訊問被告人。利用這個“準訴訟”的機會,辯護律師可以提交新證據,向最高法陳述之前可能被終審法院忽視的案情;也讓“死囚”有了最后的向法官申冤的機會。
特別是今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死刑復核案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辦法》,更是體現了司法透明、死刑審慎的原則,不僅詳細規定死刑復核階段,辯護律師有查詢立案、得到及時答復等權利,甚至還主動公布了最高法5個刑事審判法庭的電話。
也正是因為死刑復核的程序正義日益完善,這次王廣建死刑執行案中,辯護律師才能通過電話等渠道,向最高院遞交新證據、申請死刑暫緩執行,實現了“槍下留人”。
其次,從實體正義上說,中國司法對于死刑案件的證據標準日益嚴格化,包括2010年的《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和司法文件,都明確規定死刑案中,由證據得出的結論必須是“唯一結論”,嚴格排斥非法證據。就是要在證據層面上充分體現無罪推定、罪疑從無、罪刑相當原則,絕不把一個疑點帶入刑場,杜絕過去呼格吉勒圖案那種帶著一堆疑點的案子卻執行了死刑的情況,把正義留在了當下。
所以,這次王廣建的辯護律師提出有新證據——毒販親口說:王廣建不知道駕駛的貨車上面有毒品,以及王屬于從犯、有幫助警方抓捕毒販等情節,這對原死刑判決的公正性構成“疑點”,最高法本著慎殺的原則暫停了死刑程序。當然,目前還不宜將此案稱為“冤案”。而是說,最高法努力體現“慎殺”的司法精神,當可能影響原死刑判決公正性的“疑點”出現時,本著對生命權、對法律真正的敬畏,不錯過這樣一次重新復核、實現司法公正的機會,暫停了這次的死刑執行。
不把疑點留給刑場,不把遺憾留給未來,讓每一個死刑判決都經得起考驗,這是最高法作為死刑最終復核機關的擔當。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王廣建 槍下留人 暫緩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