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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大廈背后的資金黑洞 被人遙控 政府法院監管為何形同虛設?
當年參與非法吸存案的匯商支行行長許錦龍被判處無期徒刑,而潘維曦卷走新中國大廈7億多元售樓款后潛逃。這表明,非法吸存案本是十幾年前的舊案,潘維曦正是因此罪名被公安機關通緝,相關涉案事實也早已被生效的判決所認定。那么,潘歸案后為何只起訴了一個相對輕微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開了一次庭,才進行追加起訴呢?
對于金穗豐公司舉報的潘維曦的挪用資金罪,涉案事實也與匯商支行的正副行長有關。廣州中院的生效判決書認定,行長許錦龍、副行長魏志東按潘維曦的指令,挪用高息存款5億元,購買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以挪用資金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已經被確認的證據證實,潘維曦與許、魏兩人共同實施了這起挪用資金的犯罪行為,也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海珠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稱,潘維曦“采取訂立陰陽租賃合同來隱瞞實際租金收入,以及倒簽合同延長經營期限等方式,將實際租金的小部分交到荔灣法院指定賬戶,而租金的大部分以‘答謝金’或‘利益分成’形式,指使被告人溫永楷等人替其收取”,金額達3億多元。
在本次庭審中,潘維曦的多份證言承認,他多年來收到的“答謝金”共1.4億元。金穗豐的舉報材料認為,潘維曦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但偵查機關雖然查明了其犯罪事實,卻沒有進行起訴。
廣東海際明律師事務所律師、金穗豐公司法律顧問林武認為,潘維曦及其涉案人員第一階段為隱瞞租金而簽訂的陰陽合同,可以定性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獲悉金穗豐公司買下新中國大廈后,潘維曦和他指使的人員繼續通過賄賂執行法官,倒簽合同,延長大廈的租期,以獲取非法利益,該第二階段的行為應涉嫌詐騙,其對應的受害人即金穗豐公司。
同時,潘維曦還供述,他指使被告人沈平多次向荔灣區法院執行局法官莫建明行賄,數額巨大,且莫建明已被判刑,潘維曦等人亦涉嫌行賄罪。
從證據材料看,潘維曦等人行賄的對象遠不止莫建明一人,還包括荔灣區檢察院檢察官張睿、荔灣區嶺南街道辦黨工委書記謝國滔以及廣東省教育廳機關黨辦原副處級調研員劉秉鋒供述的向廣州市某官員行賄“240萬~260萬元”的事實。
林武認為,對宋志永等被告人的黑社會性質的犯罪,潘維曦作為新中國大廈的實際控制人,同樣難逃此罪。宋志永被遺漏的罪行主要是向國家工作人員和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
鄭永遠、謝保雄等人在訊問筆錄中供認了自己的犯罪行為,并且有其他被告的供述互相印證,但目前僅注明“另案處理”。
2015年5月,廣州市公安局已經接受金穗豐公司的舉報。(本報記者 劉萬永)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新中國大廈 資金黑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