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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大廈背后的資金黑洞 被人遙控 政府法院監(jiān)管為何形同虛設?
中怡公司強烈抵制金穗豐公司接管中國大廈。金穗豐公司被迫起訴,勝訴后仍不能進入。2011年4月13日,荔灣區(qū)法院強制執(zhí)行,驅離中怡公司。
4月15日,廣州華翼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涂永強等帶領60余人到新中國大廈停車場入口,手持扁擔、棒球棍等追打金穗豐員工,造成6人輕傷、35人輕微傷。涂永強犯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另外幾人也被判刑。
然而,相比數不清的虛假合同、倒簽合同,這些沖突帶來的麻煩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金穗豐公司發(fā)現,即使接管新中國大廈,他們也無法收取租金,因為大廈中的鋪位已經被不同的公司出租,租期最長的竟然到了2027年。
原來,新中國大廈拍賣前,荔灣區(qū)法院貼出公告,要求新中國大廈的業(yè)主將合同拿到法院備案。由此,大量虛假合同、倒簽合同被炮制出來,成為牟取暴利的借口。
在2013年10月10日的一份訊問筆錄中,潘維曦稱,2008年下半年,法院出了關于對新中國大廈進行處理的公告,需要各場主拿合同去備案,于是很多場主就來香港找我?guī)退麄兒炓环菅娱L租期的合同,合同的落款時間都寫到2008年之前。
莫建明,廣州市荔灣區(qū)法院執(zhí)行局審判員,2000年6月至2013年11月負責辦理新中國大廈系列執(zhí)行案件。因收受中怡公司等賄賂123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2007年8月,莫建明在新中國大廈貼出公告,要求各公司將與國商公司的租金合同上交法院,法院憑租賃合同確定具體租金金額。
莫建明稱,自己不需要核實合同的有效性。“工作組有過討論,結論是法院不需要核實合同的有效性,但在拍賣公告、變賣公告中要注明有瑕疵,告知買受人,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其實,對虛假合同,莫建明心里是非常清楚的。
判決書記載了他的供詞:均盛公司負責人鄭永遠與國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以及沈平移交給其的租賃合同,租金金額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存在陰陽合同的問題。這導致了租金提取金額也相應較少,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其收取鄭永遠、沈平等人的錢財后,沒有采取相應措施,放任不理,仍然按照合同上的金額來提取租金。
但也不能說莫建明對工作完全不負責任。判決書記載,其每一年的工作報告,都曾向中院、政法委和工作小組請示,報告發(fā)現有人使用國商公司的公章簽訂租賃合同并交納租金。同時報告存在陰陽合同的問題。
正如宋志永在訊問筆錄(2013年12月19日)所說:“其實新中國大廈拍賣執(zhí)行是一件很簡單的事,就是有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權力,將一件極簡單的事搞亂,從中漁利。”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新中國大廈 資金黑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