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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推進非公有制企業走出去”雙周協商座談會發言摘登
全國政協委員、民建上海市委專職副主委徐鈞健:
自貿區要成為服務非公企業走出去的橋頭堡
“走出去”是新常態下應用好國際國內兩種資源、兩個市場,促進中國經濟更好融入世界的重要戰略。我國各大自貿區應秉承改革精神,成為服務非公企業走出去的橋頭堡。雖然四大自貿區開展了一系列自主創新舉措,但大多停留在政府商事管理和金融配套層面,制度設計未能跳出“引進來”的經驗約束。信息平臺有待完善、政策作用有待發揮、政府服務有待提升。為此,建議:
一、 完善服務體制。加快平臺建設,以自貿區管委會為主體,及時更新外部投資和企業收購兼并需求,外國投資法律法規及民風民俗、國際商務談判等信息,搭建行業性和區域性貿易投資平臺;理順自貿區管委會與中央和地方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關系,進一步簡化程序,支持并服務企業引進外部專門人才,鼓勵外國專家在區域內的本土公司長期就業;由政府直接掌控資源分配,改為委托第三方機構運作,在財政和信貸等方面給予非公企業公平份額。
二、 構建扶持體系。研究非公企業通過國內資產抵押獲得國內金融機構對其海外融資擔保的可能性;加強稅費支持,對走出去的非公企業實行減稅、免稅政策;吸引商業銀行、投行、律師和會計事務所、保險機構、咨詢公司等中介機構入住。
三、 加強金融領域試點。進一步開放資本項目,在自貿區里設置進出口銀行、保險公司、海外投資等金融機構,增設各類外匯交易平臺。
全國政協委員、國家稅務總局原副局長宋蘭:
用好稅收協定助企業走出去
稅收協定是兩國政府間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協定的簡稱,是協調處理跨國跨境稅收問題的國際條約。對走出去的企業,稅收協定是有效避免雙重納稅、防止稅收歧視和解決涉外稅收爭議的重要保障。為此,建議:
一、 加大稅收協定談簽修訂制度和執行力度,重點銜接“一帶一路”沿線與我國有產能合作的國家開展談簽,并根據發展需要,修訂完善已簽署的協定,為走出去的企業提供堅實的稅收法律保障。
二、 強化企業自主意識,加強企業對稅收協定及其項下稅收優惠的了解,增強利用稅收協定防范稅收風險的主動性。同時,要切實履行向稅務部門申報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的義務。
三、 充分發揮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的作用,通過為“走出去”的企業預先籌劃稅務的事宜,有效降低境外稅收風險。相關部門也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攜手涉稅專業服務組織參與跨境稅收管理,形成多層次的稅收服務體系。
四、 創新管理服務舉措,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學習借鑒好的經驗和做法,構建內外互聯、企業互動、簡潔高效的境外投資綜合服務體系和部門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在此基礎上,探索建立分國家、分地區的風險預警機制,有針對性的提示稅收風險,做好涉稅服務。
全國政協委員、贛商聯合總會會長、科瑞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鄭躍文:
建立并購交易平臺服務民企海外并購
根據相關調研數據:截至目前,在我國民企走出去過程中,并購已成為一個重要手段。同時呈現民企規模小、數量多、成功率高、并購速度較快等特點。原因是,一方面并購后企業可直接獲取技術而不需要長時間研發,另一方面是并購后不用再建廠,可用“現成”品牌、管理團隊等。
但在企業并購過程中,也需要搭好平臺,也要有良好的支持體系。歐美現在有兩大陣營,一是有以麥肯錫、摩根等為代表的投行;二是有強大的中介機構作為服務機構。但我國現在沒有成熟的服務機構。對此,最近上海市已成立國際并購交易中心,搭建平臺支持民營企業走出去。為此,建議:
一、 在簡政放權過程中,如果不是國家禁止的或是必須要經過審批的項目以外,其它項目建議直接“放權”給交易所。在企業并購過程中如果批完再去談判,實際上是不可行的。所以很多民營企業都不去審批。
二、 建議中投牽頭和交易所、相關金融機構成立并購引導基金。
三、 加強管理。不能“批了之后不去管理”,交易所和管理機構不僅應知道有多少錢出去,對企業在海外做得怎么樣,也應有嚴格管理。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企業 走出去 政策 服務 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