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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實踐》全文
四、 保障人民當家作主
人民當家作主,是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和根本。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為西藏各族人民實現當家作主,真正成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西藏各族人民享有充分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中國憲法規定,凡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同時,中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對各民族代表人數、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人民政府主席等都做了規定。在西藏,各民族人民依法直接選舉縣(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這些代表又選舉出席全國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西藏人口較少的門巴族、珞巴族在全國人大及西藏各級人大中也均有自己的代表。
2012年至2013年1月,在四級人大換屆選舉中,西藏全區有94%以上的選民分別參加了縣、鄉直接選舉。西藏現有各級人大代表34264名。其中,全國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占66.7%,自治區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占70.2%。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45名,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24名,常委會主任、副主任14名,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8名。西藏自治區成立至今,歷任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和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均為藏族公民。
西藏各族人民充分享有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區事務的權利。按照中國憲法規定,西藏自治區的自治機關依法行使省級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法行使自治權。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享有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權力。自治區成立以來,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作為自治區最高權力機構,代表西藏人民依法行使了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區事務的權利,聽取審議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對上述國家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制定重要地方性法規,對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事項作出決議決定;審查、批準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決算;選舉產生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自治區主席、副主席,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
截至2015年7月,西藏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批準地方性法規和作出具有法規性質的決議、決定共300件,其中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123件,具有法規性質的決議、決定148件,廢止29件,內容涉及政權建設、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文化教育、語言文字、文物保護、生態環保等各個方面。政協西藏自治區委員會,每年對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財政預算報告》和自治區“兩院”的工作報告進行協商討論,先后組織委員參與西藏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協商討論,以全委會、常委會、主席會議、民主協商會議、專題座談會議、委員視察、調研、提案及舉辦“經濟發展論壇”等形式,為西藏自治區“八五”“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計劃、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代表西藏各界積極履行參政議政的職能。
中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如在執行全國性法定節假日的基礎上,西藏自治機關還將“藏歷新年”“雪頓節”等藏民族的傳統節日列入自治區的節假日。根據西藏特殊的自然地理因素,西藏自治區將職工的周工作時間規定為35小時,比全國法定工作時間少5小時。1981年,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從西藏少數民族歷史婚俗等實際情況出發,通過了《西藏自治區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條例》,將《婚姻法》規定的男女法定婚齡分別降低兩歲,并規定對執行變通條例之前已經形成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婚姻關系,凡不主動提出解除婚姻關系者,準予維持。結合西藏實際情況,自治區還先后制定實施了多項國家有關法律的變通條例和補充規定。其中包括《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厲打擊“賠命金”違法犯罪行為的決定》等多部地方法規。
——少數民族干部隊伍不斷成長壯大
中國憲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為了保障西藏各民族特別是少數民族依照憲法規定,充分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自治區歷來非常重視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和使用。1965年自治區成立初期,全區只有7600多名少數民族干部;到1976年少數民族干部已發展到1.68萬人;到1986年底,全區有3.1萬名少數民族干部;到1994年底,有4.4萬名少數民族干部;到2014年底,全區少數民族干部已有11萬多人,與自治區成立之初相比增長13倍多,占全區干部總量的70%以上。
目前,西藏自治區省級領導干部中有33名少數民族干部,地廳級干部中有450多名少數民族干部,地(市)、縣(區)黨政正職大部分由少數民族干部擔任,鄉鎮(街道)黨政班子中少數民族干部占70%以上,全區各級黨政機關中都依法配備了少數民族領導干部。在自治區十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少數民族代表、委員均占到70%以上。此外,還有一批優秀少數民族干部直接參與管理國家事務,在西藏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均占80%以上。十世班禪、阿沛·阿旺晉美、帕巴拉·格列朗杰、熱地、向巴平措等先后擔任國家級領導職務。
——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民族關系不斷鞏固和發展
沒有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就沒有各民族人民的當家作主。實現民族平等團結,是中國共產黨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的基本出發點和落腳點。西藏自治區成立50年來,中央政府和自治區堅持實行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政策,通過保障各族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加強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使用、各民族自發的交往交流交融和全國支援西藏經濟社會發展等,形成了各民族在社會主義大家庭中和衷共濟、和睦相處、和諧發展的良好局面。
中央政府歷來高度重視西藏的發展,十分關心西藏各族人民的福祉,舉全國之力支援西藏,以優惠的政策和強大的人力、物力、財力支持,推動西藏的發展進步。從1952年到2014年,中央政府對西藏的各項財政補助達6480.8億元,占西藏地方公共財政支出的92.8%。1980年以來,中央先后六次召開西藏工作座談會,從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出發,對西藏的發展建設作出整體規劃。從1994年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談會開始,中央實施對口支援西藏的政策,安排60個中央國家機關、18個省市和17家中央企業對口支援西藏。20年來,先后有七批4496名優秀干部、1466名專業技術人才進藏工作,實施援藏項目7615個,投入援藏資金260億元,主要用于改善民生和基礎設施建設,為西藏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1990年,西藏自治區黨委、政府確定每年9月為“民族團結月”。2010年之前,自治區黨委、政府先后召開了五次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受到表彰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達1756名,涌現出像孔繁森、李素芝等一大批民族團結先進典型。從2012年起,自治區各級黨委、政府堅持每年召開一次民族團結進步模范表彰大會,共表彰模范集體2089個、模范個人3224名。2013年,拉薩市成為創建“全國民族團結進步示范州(地區、市、盟)”試點。近年來,西藏軍區軍史館、江孜宗山抗英遺址、自治區博物館、西藏民族學院、拉薩海關先后被國家民委命名為“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各少數民族也相互離不開”的思想深入人心,“團結穩定是福、分裂動亂是禍”成為全社會的廣泛共識。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實踐》全文 西藏白皮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