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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實踐》全文

2015年09月06日 10:21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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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9月6日電國務院新聞辦公室6日發表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實踐》白皮書。全文如下: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實踐

  (2015年9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目錄

  前言

一、 舊西藏的黑暗與落后

二、 走上發展進步道路

三、 符合國情的政治制度

四、 保障人民當家作主

五、 大力增進人民福祉

六、 保護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

七、 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

八、 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結束語

  前言

  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國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中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設立是根據當地民族關系、經濟發展等條件,并參酌歷史情況而確定的。目前,中國的民族自治地方依據少數民族聚居區人口的多少、面積的大小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級,行政地位分別相當于省、設區的市和縣。

  在中國,西藏是一個藏族占多數的民族聚居區,目前總人口317.55萬,其中藏族占92%以上;除藏族外,西藏還有漢族、蒙古族、回族、納西族、怒族、獨龍族、門巴族、珞巴族以及僜人、夏爾巴人等40多個民族成分。根據中國憲法,國家在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立西藏自治區,并設有門巴、珞巴、納西等民族鄉,依法保障西藏各族人民平等參與管理國家和地方事務的政治權利。

  自1959年實行民主改革和1965年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來,西藏不僅建立起全新的社會主義制度,而且實現了經濟社會發展的歷史性跨越。西藏成功地走上了與全國各族人民共同團結奮斗、共同平等發展、共同繁榮進步的光明大道。藏民族作為中華民族大家庭的一員,實現了平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成為管理西藏地方社會事務、主宰自己命運的主人,成為西藏社會物質財富、精神財富的創造者和享有者。

  雖然西藏自治區從成立至今只有50年,但帶來了翻天覆地的巨大變化。今日的西藏,是其歷史上最為輝煌的時期。

一、 舊西藏的黑暗與落后

  直至20世紀50年代,西藏社會依然處于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統治之下。這種存在了幾百年的黑暗制度,扼殺人權,摧殘人性,是人類社會最為落后的制度。在這種制度下,人民既無民主權利,也無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各項基本人權根本得不到保障。舊西藏與現代文明的距離,十分遙遠。

  在封建農奴制度統治之下,農奴遭受殘酷的政治壓迫,沒有任何人身自由,喪失了基本人權。

  舊西藏實行以《十六法典》《十三法典》為代表的法律,對廣大農奴實行野蠻壓迫。這些《法典》將人分成“三等九級”,大貴族、大活佛和高級官員被認為是天生高貴的人,處于最上等地位,而廣大農奴則被劃為下等人。命價也有高低不同,上等人“命價為與尸體等重的黃金”,屠夫、鐵匠等下等下級的人,“命價僅值一根草繩”。不同等級的人觸犯同一刑律,量刑標準和處置方法也不相同。仆人使主人受傷的,要砍掉仆人的手或腳;主人打傷仆人,則不付給任何賠償費。農奴主和農奴在法律上的地位極其不平等,農奴主擁有對農奴和奴隸的生殺予奪權,他們用剜目、割肉、割舌、斷手、剁腳、抽筋、戴銬等野蠻刑罰,來維護對農奴和奴隸的統治。

  舊西藏的噶廈政府規定,農奴只能固定在所屬領主的莊園土地上,不得擅自離開,絕對禁止逃亡。“人不無主、地不無差”,三大領主強制占有農奴人身,農奴世世代代依附領主,作為土地的附屬物束縛在土地上。凡是人力和畜力能種地的,一律得種差地,并支烏拉差役。農奴一旦喪失勞動能力,就收回牲畜、農具、差地,降為奴隸。三大領主還把農奴當作私有財產隨意支配,用于賭博、抵債、贈送、轉讓和買賣。農奴的婚姻必須取得領主的同意,不同領主的農奴婚嫁要繳納“贖身費”。農奴生小孩要到領主那里繳納出生稅,登記入冊,注定終身為奴。農奴如果被迫流落外地謀生,要向原屬領主交“人役稅”,持交稅證明,才不至于被當作逃亡戶處理。

  1940年前往主持十四世達賴喇嘛坐床的國民政府蒙藏委員會委員長吳忠信在《奉使辦理藏事報告書》中,對舊西藏統治者對人民的壓迫以及人民的悲慘痛苦處境有這樣的描述:“西藏因地處高寒,農產稀少,人民生活本極困難,而西藏當局壓迫剝削更無所不用其極,使藏民生活墮入人間地獄,其苦乃不可言。西藏當局視人民直如奴隸牛馬,照例不付代價,即伙食馬料亦須由人民自備,而差徭紛繁幾無寧日,人民受擾之劇可以想見。政府復可一紙命令無代價的征收人民之財產,或將此種財產賞給寺廟或貴族中之有功者。總之,在西藏境內,人民已失去其生存與自由之保障,其生活之痛苦實非言語所可形容也。”

  在封建農奴制度統治之下,農奴沒有生產資料,生存權受到嚴重威脅。

  舊西藏,占人口只有5%的三大領主(官家、貴族、寺廟上層僧侶)及其代理人,幾乎占有全部的耕地、牧場、森林、山川、河流、河灘以及大部分牲畜,而占人口多達95%的農奴,包括“差巴”(領種份地,向農奴主支差役的人)、“堆窮”(意為冒煙的小戶)、“朗生”(一無所有,世代為奴),卻不掌握生產資料,遭受殘酷的經濟剝削。

  農奴遭受的第一重剝削是地租。在莊園里,農奴主把土地分成兩部分:大部分為農奴主的自營地,一小部分是以奴役性的條件分給農奴耕種的“份地”。農奴為了領得“份地”,必須自帶工具和口糧,在農奴主的自營地上無償服勞役。這些無償的勞動,就是繳納給農奴主的勞役地租。而農奴在“份地”里收獲的大部分糧食最終又都被領主收走了。“差巴”一年所得不過二三百斤,連糊口都不夠,主要靠吃野菜和野草,再摻上一點糧食過日子。除了通過勞役繳納沉重的地租外,農奴還必須繳納名目繁多的稅費。

  農奴遭受的第二重剝削是烏拉差。烏拉差是一種包括徭役、賦稅、地(畜)租在內的含義十分廣泛的差稅總稱。舊西藏僅地方政府征收的差稅就達200多種。農奴為地方政府和莊園領主所支的差,一般要占農奴戶勞動量的50%以上,有的高達70%-80%。烏拉差役又有內、外差之分。內差是農奴向直接依附的領主及其代理人支的差役。外差是農奴給西藏地方政府及其下屬機構支的差役。其中農奴負擔最重的是運輸差。西藏地廣人稀,交通不便,各種物資的運輸全靠人背畜馱。農奴長年累月跋山涉水為地方政府運輸物資,支差之苦正如諺語所言:“靴子無底,牛背無毛。”

  農奴遭受的第三重剝削是高利貸。在舊西藏,三大領主都是大大小小的高利貸剝削者。西藏地方政府設有放債機構,放債、收息成為各級官員的行政職責。西藏很多寺廟也參與放債,高利貸盤剝的收入占三大寺總收入的25%-30%。貴族絕大多數也放高利貸,債息在其家庭收入中一般要占15%。農奴為了活命不得不頻繁舉債,欠債的農奴占農奴總數的90%以上。農奴所負的債務,形式上分為新債、子孫債、連保債、集體攤派債等等。其中1/3以上是子孫債,也稱舊債,是祖祖輩輩欠下的。這種債由于利上加利,永遠也還不完。

  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嚴重阻礙著社會進步。直到1951年和平解放前,西藏沒有現代工商業,現代科技、教育、文化、衛生事業幾乎是空白,沒有一條現代意義上的公路,西藏與外界幾乎隔絕;農業生產長期處于原始耕作狀態,勞動工具原始簡單,牧業基本是自然游牧方式,農牧品種單一且退化,整個生產力水平和社會發展十分低下,社會發育程度極低。

  法國旅行家亞歷山大·大衛·妮爾在《古老的西藏面對新生的中國》一書中這樣描寫當時人民的情形:“這些可憐的人們只能永遠待在他們貧瘠的土地上。他們完全失去了一切人的自由,一年更比一年窮。”廣大人民沒有基本的生存權,更沒有發展權。他們被剝奪了受教育的權利,不能學習民族的語言文化,到20世紀50年代時,西藏僅有2000多貴族子弟在舊式官辦學校和私塾學習,青壯年文盲率高達95%。廣大人民沒有經濟發展權,三大領主只從農奴那里榨取暴利,卻不更新生產工具,農奴沒日沒夜地勞作,也不能創造更多的社會產品,沒有社會再生產的能力。

  舊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之野蠻、殘酷、落后,猶如黑暗的歐洲中世紀。1904年到過拉薩的英國隨軍記者埃德蒙·坎德勒在《拉薩真面目》中有這樣的描述:當時的西藏“人民還停留在中世紀的年代,不僅僅是在他們的政體、宗教方面,在他們的嚴厲懲罰、巫術、靈童轉世以及要經受烈火與沸油的折磨方面是如此,而且在他們日常生活的所有方面也都不例外”。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實踐》全文 西藏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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