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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重慶市政協實踐探索大討論:協商民主的行與思
事實上,由于中央層面還未出臺關于協商民主建設的規范性文件,一定層面上,地方推進協商民主建設缺乏遵循。市政協綜合調研組認為,目前“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的要求落實不夠,臨時性、突擊性協商,以情況通報、印發書面文件代替協商等情況仍然存在。這造成有的區縣雖然制定了年度協商計劃,但還存在落實不力和執行不到位等問題。
如何規范完善協商民主的體制機制,加強制度建設,也成為大家最為關注的話題。
“注重協商程序的規范化,就是要解決‘協商隨意性較大’的問題。”巫山縣政協副主席李岳認為,要發展這種民主,必須設定類似生產線式的規范程序,對協商議題的提出和確立、協商活動的安排和準備、協商過程的步驟和要求、協商意見的整理和報送、協商結果的反饋和運用等操作環節進行規范和細化。
具體而言,就是在提出、確定議題時,各級黨委要把政治協商納入全局工作統一部署,主動提出協商重點、確定協商議題、制定年度協商計劃。政協組織要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抓住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申報協商議題。對政協所提協商年度計劃、協商議題,黨委、政府、政協要組織聯席會議集中審議。黨委、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積極為政協了解信息、掌握政策、分析論證、提供對策建議創造條件。協商過程要引入辯論機制和程序,使不同利益、不同觀點能夠在公開、公正的程序中,進行平等的協商、探討和交流。
璧山縣政協主席向邦俊還認為,在制度完善中,還應明確政協協商民主意見辦復機制。把政協協商民主意見明確為各級各部門科學民主決策的重要參考,建立合理化的政協協商民主意見,能采納落實的要盡快落實,一時不能落實的要創造條件逐步落實,因條件限制不能落實的要向政協作出書面說明的辦復制度。
編輯:劉愛梅
關鍵詞:協商 政協 民主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