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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鐘書書信手稿拍賣案一審宣判
本報北京2月17日電 (記者 徐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7日一審審結備受關注的楊季康(筆名楊絳)訴中貿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李國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糾紛一案,判決中貿圣佳公司停止涉案侵害書信手稿著作權行為,賠償楊季康10萬元經濟損失;中貿圣佳公司、李國強停止涉案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共同向楊季康支付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中貿圣佳公司、李國強就其涉案侵權行為向楊季康公開賠禮道歉。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書信均為寫信人獨立創作的表達個人感情及觀點或敘述個人生活及工作事務方面的內容,是以文字、符號等形式表達出來的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獨創性要求,構成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錢鍾書、楊季康、錢瑗分別對各自創作的書信作品享有著作權,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法院認為,中貿圣佳公司作為涉案拍賣活動的主辦者,已通過召開研討會等方式將錢鍾書、楊季康及錢瑗的書信手稿向相關專家、媒體記者等披露、展示或提供,且未提示相關專家、媒體記者不得以公開發表、復制、傳播書信手稿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反而在網站中大量轉載,其行為系對相關書信著作權中的發表權、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獲得報酬的權利的侵害,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中貿圣佳公司未經楊季康許可,擅自展示、提供并放任相關人員在互聯網上傳播錢鍾書、錢瑗、楊季康三人的私人書信及相關隱私,還對相關信息進行了大范圍集中轉載和傳播,構成對相關權利人隱私權的侵害,造成了不良影響,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法律責任。李國強作為收信人,負有保護寫信人通信秘密和隱私的義務,況且楊季康已于信中明確要求其將手中書稿信札等妥為保藏。李國強未經權利人同意擅自以轉讓或其他方式使得涉案書信手稿對外流轉,且未對受讓人及經手人等作出保密要求和提示,導致后續涉案侵權行為發生,亦構成對楊季康涉案隱私權的侵害,應承擔連帶責任。
編輯:付鵬
關鍵詞:書信 楊季康 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