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2014全國兩會>好聲音>生態生態
鼓勵實行林地經營權流轉證制度
張波委員建言深化林權制度改革
●健全林權流轉法律法規體系
●規范林權流轉合同管理
●鼓勵實行林地經營權流轉證制度
●組建林權資產收儲和管理中心
本報訊(記者牛建宏)“2013年是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第5年。以‘確權發證’為標志的主體改革基本完成后,如何規范林權流轉行為、健全林權流轉機制,成為深化林改的首要目標。”全國政協委員張波對記者說。
張波告訴記者,雖然國家對林權流轉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但是全國性的林權流轉管理辦法尚未出臺,只有部分省市出臺了地方性法規或管理辦法。實踐中,林權流轉缺乏統一規范的規章制度和配套的實施細則,林農利益得不到制度保障。
同時,林權流轉變更登記困難。張波介紹,通過租賃、入股等方式獲得林地經營權的企業和個人,由于無法取得林權變更登記,進而無法進行林權抵押貸款,成為影響林權交易市場發展、制約林業規模經營的突出障礙。
張波通過調研了解到,目前許多縣市未建立林權收儲中心,林地和林木資產流轉市場尚未充分發展,監督管理機構和風險保障機制不健全,導致林地流轉經營權處置變現存在一定困難,增加了金融機構發放林權抵押貸款的顧慮,影響林權抵押貸款規模擴大。
與此相對應的是林業金融發展緩慢,制約林權交易市場發展速度。“林業生產周期比較長,一般樹木成材需要10年以上時間,而目前林權抵押貸款以1年期為主,最長不超過3年,給林農還貸造成困難,難以滿足林業生產需要。”張波說。
針對當前林權改革中存在的問題,張波建議,健全林權流轉法律法規體系,并加強配套改革。盡早制定頒布全國統一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指導配套改革,增強可操作性。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如《林權流轉管理條例》,規范林權流轉合同管理、權證變更登記等行為。
“要鼓勵實行林地經營權流轉證制度。”張波介紹,為推動林權更好更快流轉,浙江龍泉市創造性地試行了林地經營權流轉證制度,在全國率先出臺并實施了《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管理辦法(試行)》,解決林權流轉受讓方的權證辦理問題。
張波還建議,研究組建林權資產收儲和管理中心,搭建抵押融資企業大戶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用擔保不良資產處置平臺。金融部門應考慮林業生產經營周期,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創新開發相應的金融產品。
編輯:羅韋
關鍵詞:林權 流轉 林地 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