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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茂名政協委員遭槍擊案宣判 傷人者未涉黑
原標題:廣東茂名政協委員遭槍擊案宣判 傷人者未涉黑
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等罪名,茂名電白“牛頭強”等23人團伙獲刑1至18年不等
2013年4月,茂名市電白區一名政協委員遭槍擊,此案去年9月開審,黎國強被指控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等多項罪名。昨日,茂名市中級法院對黎國強等23人團伙犯罪案一審宣判,被告人被判1年至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但未認定涉黑的指控。
綽號“牛頭強”的主犯黎國強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被法院兩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18年。
當街槍擊兩名政協委員
十幾年來,綽號“牛頭強”的被告人黎國強在茂名電白地區,多次伙同他人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起,被告人黎國強伙同他人實施四次故意傷害及兩次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造成了1人死亡、2人重傷、2人輕傷的嚴重后果。
被害人邵振才、邵振鋒為兩兄弟,邵振才是電白縣政協委員、邵振鋒為茂港區政協委員。2013年2月21日,被告人鐘競崇親屬與邵父發生沖突,被告人黎日坤等趕到事發地并與邵父等人發生爭斗。黎日坤當天便將此事告知了被告人吳珠發。
同年4月10日,吳珠發發現邵氏兄弟出現在電白縣某豬雜店,即打電話讓黎日坤召集被告人田業利等人攻擊兩人。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邵振鋒手腳肌腱被砍斷,屬七級傷殘;被害人邵振才被霰彈槍射擊傷,屬六級傷殘。
由于吳珠發和黎日坤等人否認黎國強參與該案。因此,法院對原公訴機關指控黎國強參與傷害邵氏兄弟的犯罪事實未予認定。
構成涉黑犯罪證據不足
對于為何未認定“涉黑”的犯罪,茂名中院刑一庭副庭長、該案審判長潘澤茂表示,“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組織”“經濟”“行為”及“危害性”四大特征。
而在本案中,雖然被告人人數較多,但缺乏證據證實各被告人之間形成或約定組織分工,也沒有成文或不成文的內部規章制度或組織紀律,各被告人所犯具體個案的犯罪起因與目的各不相同,不同被告人所犯個案之間缺乏關聯性,不能證實被告人之間形成了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
昨日宣判后,被告人黎國強、吳珠發、黎日坤等14人當庭表示不服將考慮上訴,另外9人表示服判。
編輯:薛鑫
關鍵詞:廣東茂名 政協委員槍擊 黑社會組織 故意殺人 牛頭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