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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黎平涉故意殺人 被內蒙古檢方批捕

2015年03月27日 10:19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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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趙黎平涉故意殺人 被內蒙古檢方批捕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消息稱,內蒙古檢察機關已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趙黎平批準逮捕。

 

  最高檢通報,3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公安局紅山區分局以犯罪嫌疑人趙黎平涉嫌故意殺人罪向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經依法審查,3月25日,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犯罪嫌疑人趙黎平批準逮捕,同時對其是否涉嫌私藏槍支罪向公安機關提出繼續偵查取證意見。

 

  3月22日,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消息稱,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趙黎平(已退休)3月20日在赤峰市境內涉嫌故意殺人,被公安機關羈押。

 

  公開資料顯示,趙黎平現年64歲,河北玉田人,在內蒙古公安系統工作30年,歷任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刑偵處處長、辦公室主任、副廳長及廳長等,2010年擔任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主席,同時兼任公安廳廳長。2012年7月份起,任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副主席。(記者楊鳳臨)

 

  >>律師說法

 

  獲輕判可能性較小

 

  重慶市律師協會刑委會副主任、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智勇律師介紹,根據我國刑法,犯故意殺人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么情況屬于“情節較輕”?張律師介紹,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幾種情況:因防衛過當殺人;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將其處死,一般是父母對于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受囑托殺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請求、自愿而幫助其自殺;生母殺嬰,即出于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被害人有過錯等。另外,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等情節,也可能影響量刑。

 

  張律師稱,有關趙黎平的案情目前披露不多,被害人是否有過錯還不能斷定,但可能很難符合前述輕判的幾種情況。再則,如果確屬媒體所稱的因被檢舉而殺人,且被害人不存在過錯,當屬情節特別嚴重。(人民)

編輯:薛鑫

關鍵詞:故意殺人 趙黎平 私藏槍支罪 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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