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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環境公益訴訟立案 恢復生態需漫長過程
1月4日,環保部政策法規司法規處副處長李靜云出席“新《環保法》實施首例環境公益訴訟發布會”,李靜云表示,“環境公益訴訟的最終目的,是監督與遏制環境違法行為”。 中國青年網記者 盧冠瓊攝
環境公益訴訟補充環境執法不足 意在威懾違法企業
針對具有標桿意義的“福建南平生態破壞案”,在4日下午舉行的發布會上,環保部政策法規司法規處副處長李靜云表示,希望通過這個案件推動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不斷完善。
清華大學NGO研究所副教授賈西津則表示,“福建南平生態破壞案”作為新《環保法》實施后的環境公益訴訟“第一案”,“做出了關于公益訴訟主體資格、聯合性以及引入性窗口的示范性”,并認為民間環保組織參加公益訴訟很有意義。
據民政部統計,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的生態環保類社會組織約7000個,符合《環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具備提起公益訴訟條件的約700多個,占1/10。然而,對于這些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而言,盡管近年來大氣、水、土壤等污染事件在我國頻繁發生,部分區域生態系統功能出現嚴重退化,真正能承擔訴訟行為的仍為少數。
針對社會組織未來如何應對環境公益訴訟,中華環保聯合會的馬勇直言,盡管環境公益訴訟一定會對污染企業,尤其是大的污染企業起到很大的威懾力,但環境公益訴訟的可復制性問題、可持續性問題以及敗訴的風險都非常值得探討和深思,因此“對公益訴訟要保持一種理性的態度,不要期待太高”。
“環境公益訴訟的春天來了,但未來的路還很長,如何走得順暢,是所有公益組織都要面對的問題。”馬勇表示。
對此,李靜云表示,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之一是監督和遏制環境違法行為。“我們需要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不是為了訴訟,也不是為了告狀,更不是為了懲罰。面對此起彼伏的環境違法,政府的執法能力無法監管到每一個角落。通過環境公益訴訟,補充執法不足,威懾違法企業,真正遏制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生。”李靜云說。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環境公益訴訟 環境公益訴訟立案 首起環境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