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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計局發布暫行辦法 將公示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
省級統計機構在其門戶網站建立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專欄,統一鏈接到中國統計信息網。省、市、縣級統計機構按照《統計法》規定的查處統計違法行為職責分工,在本級或者上級統計機構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失信企業信息,同時加載到省級統計機構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專欄。
第六條 政府統計機構自依法認定失信企業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示失信企業信息。
對嚴重失信企業和嚴重干預企業獨立真實報送統計數據的單位、個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條 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期限為1年。在公示期間,企業認真整改到位,經企業申請,履行公示職責的政府統計機構核實后,可以從公示網站提前移除失信企業信息,但公示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企業整改不到位,公示期限延長至2年。
在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期間,政府統計機構應當重點檢查企業遵守統計法情況,再次發現企業有統計違法行為的,公示期限延長至2年。
第八條 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等國家有關規定,將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納入金融、工商等行業和部門信用信息系統,與企業融資、政府補貼、工商注冊管理等掛鉤。
第九條 下級統計機構未按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由上級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條 政府統計機構發現公示的失信企業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政府統計機構公示的失信企業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政府統計機構予以更正。
第十一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和其他統計違法行為,對舉報者依法予以保護。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統計機構在公示失信企業信息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 企業報送的統計資料異常且不能做合理解釋的,由政府統計機構列入統計信用異常企業名錄,告誡企業自我檢查更正。
企業認真整改到位,由政府統計機構從統計信用異常企業名錄移除;企業整改不到位,經依法查實具有嚴重統計違法行為的,將作為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由政府統計機構公示失信企業信息。
第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中,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的信息公示。
在上述統計活動中嚴重失信的其他組織,其信息公示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編輯:于瑋琳
關鍵詞:失信企業 國家統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