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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件中央文件中近六成被廢止或宣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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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第二階段集中清理工作“殺青”,中央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經過兩年時間、兩個階段的接續“施工”,目前已完成全面“體檢”,這在黨的歷史上是第一次。那么,集中清理有何必要?第二階段清理有哪些亮點?“體檢”后如何防止“老毛病”反彈?今后黨內法規工作的重心應放何處?近日,記者走訪了中央辦公廳法規局負責人及有關專家,逐一詳解黨內法規制度集中清理“那些事”。
集中清理,可一攬子解決黨內法規制度中的突出問題
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制定了大量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為規范黨組織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增強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但由于缺乏清理機制,新中國成立以來從未對出臺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開展過集中清理,造成黨內法規制度十分龐雜,相當程度上存在不適應、不協調、不銜接、不一致問題:有的規定滯后于實踐發展和形勢任務需要;有的規定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抵觸,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有的規定相互之間交叉重復、沖突打架……
“黨內法規制度中存在的這些問題,有損于黨內法規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有礙于黨內法規制度的貫徹執行,也不利于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順利推進。”中辦法規局負責人表示,有必要開展一次集中清理,一攬子解決黨內法規制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在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主任胡建淼看來,依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黨內法規體系已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內容,黨內法規制度集中清理正是“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的一個重要舉措,非常及時,很有必要。
中央對這次集中清理高度重視,將其作為加強黨的制度建設、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和任務來部署。2012年5月,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要求黨內法規制定機關適時對黨內法規進行清理。2012年6月,中央批準印發《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開展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見》,啟動了黨的歷史上第一次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集中清理。
這次清理的對象是新中國成立至2012年6月期間以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辦公廳文件形式發布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按照由近及遠、先上位后下位的思路進行。據介紹,由近及遠,是指清理工作分兩個階段實施:第一階段(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清理1978年至2012年6月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第二階段(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清理新中國成立至1977年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而先上位后下位,是指先對中央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待清理結果出來后,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和各省區市黨委再開展審核、審批等工作。
2013年7月29日,中央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第一階段清理任務順利完成,發布了《中共中央關于廢止和宣布失效一批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2014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關于再廢止和宣布失效一批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發布,中央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第二階段清理任務宣告完成。至此,本次中央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圓滿結束。
據悉,從部門和地方清理情況看,絕大多數中央部委和省區市黨委均已順利完成第一階段清理任務,正在有序推進第二階段清理工作。在此基礎上,各省區市黨委還普遍啟動了對省區市黨委工作部門、省以下各級地方黨組織及其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二階段清理中,411件中央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絕大多數被廢止和宣布失效
第二階段清理采取了廢止、宣布失效、繼續有效3種處理方式:廢止160件,占清理文件總數的38.9%;宣布失效231件,占清理文件總數的56.2%;繼續有效20件,占總數的4.9%。
綜合兩個階段清理,通過對新中國成立至2012年6月期間出臺的23000多件中央文件進行全面篩查,共梳理出規范黨組織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中央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1178件。經過清理,廢止322件,宣布失效369件,二者共占58.7%;繼續有效的487件,其中42件需適時進行修改。
細心的人也許注意到,第二階段清理后繼續有效的文件有20件,只占該時期清理文件總數的4.9%,數量很少。中辦法規局負責人介紹,其主要原因在于,第二階段清理的是新中國成立至1977年期間發布的文件,年代久遠,是針對當時特定歷史條件、特定調整事項作出的規定,具有明顯的時代性,多數實踐中已不再適用,或已被改革開放30多年來陸續出臺的新文件涵蓋、替代,“廢止和宣布失效這些文件,不會出現制度空白,不會對黨的建設和黨的領導產生不利影響。”
與第一階段清理相比,第二階段清理具有三個明顯特點:
——清理的對象更復雜。第二階段清理涉及的是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前中央制定的文件,年代久遠,背景復雜;文件內容龐雜,涉及國家社會生活方方面面,不限于目前黨內法規制度調整的范疇,政策變動也較頻繁。
——清理的難度更大。由于當時文件歸檔制度尚不健全,文件格式和發布形式與現在不同,不同時期也不盡相同,且許多文件的起草機關被撤銷、合并或職能被劃轉,有的文件的起草機關無法查實,清理難度更大。
——清理的力度更大。第一階段清理中,廢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有300件,占767件清理文件的39.1%;第二階段清理中,廢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有391件,占411件清理文件的95.1%。
“文革”期間的文件如何處理?據參加清理工作的同志介紹,對“文革”期間(1966年5月—1976年10月)發布的中央文件,中央有過專門處理辦法,即在《中共中央關于清理歷史遺留問題中涉及到有關中央文件的處理辦法的通知》中規定,這些文件凡同新文件矛盾、抵觸的,一律以新文件為準,相關規定自然失效,除少數特殊情況外,不再一一宣布撤銷。因此,這次清理未將“文革”期間的文件納入清理范圍。
編輯:羅韋
關鍵詞:法規 清理黨內文件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