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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確工傷新規將于9月1日起施行
追問3
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怎么辦?
3種“判決”讓起訴有據可依
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會發生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情況,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在此前提下,工傷職工可分別按照侵權責任法和社會保險法要求侵權賠償和享受工傷待遇,但實踐中往往存在因已提起民事訴訟而不被認定為工傷的問題,令勞動者的索賠陷入漫長的等待。《規定》第八條明確了3種處理方式,讓勞動者的起訴有據可依。
法院3種處理方式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
法院處理方式
1.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2.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因第三人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的原因受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到傷害 院應予支持。
3.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解讀】
民事索賠不影響工傷待遇
孫軍工指出,依《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如未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無需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從而加快了工傷認定法律程序,對保護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趙大光稱,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傷害的,受害者既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民事賠償,由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也可以主張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兩種權利都是有的。司法解釋要解決的問題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傷害,還能不能申請工傷認定、能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他表示,這個問題爭論很大,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調研、多方征求意見后,制定了本條規定。
編輯:顧彩玉
關鍵詞:工傷新規 工傷新規將于9月1日起施行 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