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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確工傷新規將于9月1日起施行
【解讀】
“合理”是工傷認定關鍵詞
《規定》第六條中多處提到“合理”一詞,趙大光表示,理解這一條規定,要抓住的關鍵詞就是“合理”。因為法律不可能規定那么具體,所以要本著同情保護受傷群體、弱勢群體的前提,在合理的范圍內,最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那么,什么是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什么又是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動?趙大光告訴記者,合理時間可以說比較寬泛,一句話說就是應當具有正當性。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域,可能早一點,可能晚一點,比如下了班以后,還要加一會兒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后再回家,這些都屬于合理時間。
合理路線包括的范圍也很廣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場買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順路,這也屬于合理的路線,也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活動。趙大光還舉例稱,比如下班了以后,你可以去父母家、自己家也可以去看看自己的孩子,這都屬于合理的路線。
“因工外出期間”屬于“工作時間”
除規定了“上下班途中”外,規定還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等問題。對于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認定上,《規定》確定了三個思路:一是對“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于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因素;二是對“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于因工作所需的時間;三是對“工作場所”的認定則應當考慮是否屬于因工作涉及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
而對于“因工外出期間”,《規定》則明確“因工外出期間”屬于“工作時間”的一種特殊情形,應當從職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為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方面綜合考慮,列舉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等具體情況,并明確只要不屬于職工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原則上都認定為工傷。
“合理時間”被認可小學教師贏官司
昨天,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就涉及到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
原告何培祥系江蘇省新沂市原北溝鎮石澗小學教師,2006年12月22日上午,原告被石澗小學安排到新沂城西小學聽課,中午在新沂市區就餐。因石澗小學及原告居住地到城西小學無直達公交車,原告采取騎摩托車、坐公交車、步行相結合方式往返。下午3點40分左右,石澗小學的邢漢民、何繼強等人開車經過石澗村大陳莊水泥路時,發現何培祥騎摩托車摔倒在路邊。
新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09年12月26日作出《職工工傷認定》,認定何培祥所受傷害雖發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線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時間內,不屬于上下班途中,不認定為工傷。
經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審,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與“合理路線”,是兩種相互聯系的認定,屬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時空概念,不應割裂開來。結合本案,何培祥在上午聽課及中午就餐結束后返校的途中騎摩托車摔傷,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確,應認定為合理時間。故判決撤銷被告新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職工工傷認定》;責令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就何培祥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編輯:顧彩玉
關鍵詞:工傷新規 工傷新規將于9月1日起施行 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