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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清明、國慶或重要紀念日應舉行烈士公祭活動
4月1日,在西藏波密縣駐守的戰(zhàn)士在烈士陵園掃墓。新華社記者 覺果 攝
為推進烈士公祭活動規(guī)范化、法制化,通過烈士公祭活動激發(fā)愛國熱情、振奮民族精神、倡導奉獻意識,民政部近日在調(diào)查研究和廣泛征求多方意見基礎上,出臺了《烈士公祭辦法》。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長期以來,各地高度重視烈士褒揚工作,充分利用現(xiàn)有設施開展多種形式烈士紀念活動,社會反響良好,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果。但同時也存在開展烈士公祭活動差異明顯,以及組織不得力、程序不規(guī)范、禮儀不莊重等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烈士公祭活動的氛圍和效果,亟待從法制層面予以規(guī)范。
對于烈士公祭活動的主體、時間、場所、參加人員等,《辦法》作出明確規(guī)定。舉行烈士公祭活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建議和方案,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在清明節(jié)、國慶節(jié)或者重要紀念日期間,應當舉行烈士公祭活動。烈士公祭活動應當在烈士紀念場所舉行。
烈士公祭活動屬于大型政治性活動,必須對組織協(xié)調(diào)、宣傳報道、交通安全、醫(yī)療保障、經(jīng)費保障、禮兵儀仗等方面進行通盤考慮,保障活動莊嚴、肅穆、隆重、節(jié)儉。
此外,《辦法》還明確,參加烈士公祭活動人員應當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工作人員組織引導下參觀烈士紀念堂館、瞻仰祭掃烈士墓。
編輯:顧彩玉
關鍵詞:烈士 活動 公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