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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首修立法法 6大亮點搶“鮮”看
亮點三:讓通過后的法律更“接地氣”:增加通過前評估、法律清理等規定
為提高立法質量,做到法律規范明確、具體,具有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草案作出了法律案通過前評估、法律清理、制定配套法規、立法后評估等規定。
根據草案,擬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的法律案,常委會工作機構可對草案中主要制度規范的可行性、法律出臺時機、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一步聽取意見,組織開展評估工作;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根據法律實施的情況,可以組織對有關法律開展立法后評估。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以來,旅游法、特種設備安全法、商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越來越多的法律經歷了出臺前評估的檢驗,使得規定的法條更“接地氣”,增強法律的實施效果。
亮點四:讓立法邁向“精細化”:公布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
為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協調,草案增加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媒介任期的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等形式,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安排。編制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需要確立立法項目,提高立法的針對性、及時性和系統性。
據了解,編制立法規劃工作是從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的。從八屆起,每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都編制了五年立法規劃。2013年10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立法規劃明確68件立法項目。
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年度立法計劃的工作是從1993年八屆全國人大開始的。通過制定和實施年度立法計劃,可以使五年立法規劃確定的立法項目更有計劃有步驟地落到實處。同時,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通過年度立法計劃也會對立法規劃進行必要的補充和調整。
亮點五:賦予所有設區的市立法權
關于較大市的立法權,自1982年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規定地方立法權后,一直備受關注。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目前設區的市普遍存在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地方性法規的需要,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權的較大的市數量。為此草案規定,所有設區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就城市建設、市容衛生、環境保護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草案同時明確:“本法所稱較大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
張春生介紹,出于既為發揮地方積極性、又適應不平衡法制環境的考慮,是我國逐漸放開地方立法權的原因。
亮點六:部門規章不得“越權”:不得創設限制公民權利的規范
草案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部門規章不得創設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的規范,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此外,針對部分法律解釋“超越”法律本身含義的現象,草案還明確,最高法、最高檢以外的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不得作出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完)
編輯:顧彩玉
關鍵詞:全國人大 全國人大首修立法法 立法法 亮點